宪法的用途与误用——如何看待物权法中的宪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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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的用途与误用——如何看待物权法中的宪法问题?内容提要:本文针对物权法草案起草与审议过程中出现的宪法争议,论述了宪法的正确适用方法。文章认为,1982年宪法包含了不同性质的条款。其中许多条款在法律上具有确定的意义,因而是可以实施的;有些条款则只是表达了一种政治理想或政策取向,在法律实践中不具备可操作性。在宪法的适用和讨论过程中,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宪法,将宪法作为一部实实在在的法律,仅限于适用那些在法律上可以实施的条款。我们尤其要避免将宪法作为政治攻击的工具,否则就将误用宪法并阻碍社会与经济发展。关键词:宪法,物权法

2、,可实施性最近几个月以来,《物权法(草案)》引发了激烈的社会争议,有人甚至公开指责其中的某些规定“违宪”(以下简称“违宪论”),草案的修改与审议过程也因此而一度中断。作为宪法学者,我对这种现象感到一种本能的兴奋,因为不论我个人在此特定问题上的立场如何,我赞成言论自由,赞成任何一部法律都必须经受过实质性的辩论和质疑,这么一部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自然更不必说了。[1]我相信任何人都可能会犯错误,这部法律的起草者和审议者自然也不例外,而我更相信人民的集体智慧。不论普通老百姓是否能理解高深的法律理论和术语,他们

3、来自实际经验和切身利益的直觉都应有助于纠正立法精英的偏差。有人对物权法草案有这样或那样的意见,乃是完全正常的。事实上,任何人都可以认为并主张国家的任何法律或法规“违宪”。在一个宪法规定了言论自由的国家里,这本来应该是他们的权利。然而,作为宪法学者,我同时也对争论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感到本能的担忧。自觉运用宪法是一件好事,但是宪法的运用必须符合宪法学的基本常识和常规。毕竟,宪法不应该是一盒“万金油”,谁都可以随便进来“沾”一点,然后再用“宪法”这块“金字招牌”指责别人违背了某某“基本原则”或“政治方向”。弄不好,这种

4、做法很可能“误用”了宪法,甚至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虽然我们每个人都确实有自由表达这类见解,但是对于宪法究竟是什么、怎么用,我们还是要在学术上讨一个“公道”。尼采曾经写过一本名叫《历史的用途与误用》的小册子,其中他说道:“我们服务于历史,只是因为历史服务于生活;但是如果将历史研究的价值超过某个极点,那么我们就割裂了生活并使之堕落。”[2]宪法也是如此,过犹不及;如果用得不当,我们还真的可能反而阻碍了社会发展,违背宪政的初衷。因此,我借用了这本书的题目,目的是以围绕物权法草案的争论为背景,探讨我们究竟应该如何运用自己的

5、宪法。一、(请)认真对待宪法虽然每个人都有权利发表见解,法学家也不例外,我还是认为法学家应该更严肃地对待宪法问题,避免轻易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在其讨论的对象——宪法和法律——之上。在这个意义上,我反对将学术讨论本身意识形态化。我假定我们都能同意:我们在这里花费版面、笔墨以及读者的时间进行讨论,不是为了一场论者个人出于不同价值立场的争吵,而是弄清楚宪法在这个问题上的意义究竟是什么,否则将是对这本杂志及其读者的亵渎。当然,几乎任何人都有价值立场,都有在民主政治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权利。但是在讨论学术问题的时候,我们还是应该尽

6、可能将自己个人的价值观放在一边,共同遵循普遍承认的价值中立的学术规则。如果没有共同尊重的学术讨论的基本规则作为底线,那么争论就失去了鉴别真伪、判定胜负的理性基础,这样的争论当然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好在法学家一般都假定,他们在分析问题的时候是价值中立的。这种假定有时是自欺欺人的,但是基于上述理由,价值中立的目标即使是可望而不可及,也不妨成为我们共同的追求;否则,只怕一场争论下来,除了针锋相对的价值观彼此擦肩而过、造成一时的热闹和繁忙之外,什么实际问题都解决不了。我认为以下主张是不可反驳的,因而应该成为学术讨论的各方共

7、同接受的起点:宪法首先是一部“法”,因而必须体现出可实施(enforceable)的法律效力;[3]在我们衡量一部法律的合宪性时,我们所引用的宪法条款必须具备在法律上可以实施的确定意义。这个标准对宪法问题的讨论尤其重要,因为几乎任何国家的宪法都集中规定了大量基本原则,其中某些原则只是对宪法解释发挥某种指导性作用,未必能在法律上获得直接的实施。不可否认的是,某些宪法原则只是表达了一种笼统的政治理念,而这种理念在具体情况下(譬如在物权法某些规定的合宪性上)意味着什么,在本质上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不可能得到一个统一的令

8、人心服的“标准答案”。然而,如果论者将自己的价值观掺入这类理念,并宣称这是对宪法基本原则惟一正确的理解,那么他就偏离了学术讨论的出发点;他实际上是在对于对立的学术观点发动一场政治攻击,而将政治斗争带入学术的做法显然是不合适、不可取的。我相信这个提议并没有带入我个人的主观立场。我在此只是主张,我们以一种负责任的态度看待自己的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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