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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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评析案例一:  未缴纳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案件还原    冯某自2008年11月20日到某木业公司从事开槽工工作,木业公司未与冯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11月23日冯某在从事开槽工作时,因左臂衣服卷入双端机器,导致左臂被电锯锯伤,伤势甚为严重,入院进行尺骨骨折缺损植骨手术和神经移植手术治疗。木业公司负担了冯某的医药费、手术费,但不同意为冯某提起工伤认定,也不同意支付冯某需要二次手术的费用。  冯某于2009年4月向公司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

2、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9年6月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冯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2009年12月冯某又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2010年1月劳动鉴定能力委员根据医疗专家组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标准提出的鉴定意见,认定冯某所受伤害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陆级。随后,冯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木业公司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二次手术

3、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损失及失业保险损失。  木业公司辩称:冯某是承包人王某聘用的,与本单位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公司的规定,新员工一律试用期三个月,即便是公司聘用的,冯某尚在试用期,也不是单位正式职工,公司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更何况冯某所受伤害是其违反操作方法导致的,存在过失。公司根本无需承担其工伤赔偿责任。  2010年8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冯某全部仲裁请求,木业公司随即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诉讼,目前案件仍在审理当中。  盈科律师分析  

4、  工伤保险是国家和社会运用立法强制实施的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的制度。作为企业来讲,参加工伤保险即可以免于因支付大宗赔偿导致经营陷入困境,又可以使受工伤劳动者基本生活得到有力保障。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及无条件支付工伤赔偿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5、费用。”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发生工伤事故的,要按照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而且从归责原则上讲,对于工伤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即无论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得以劳动者有过错而拒绝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责任。本案当中还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发生工伤怎样认定责任主体?  劳动关系是确认责任主体的基本依据。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工伤责任主体很明晰,比较容易认定。如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

6、同的情况下,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工伤责任主体。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对特殊用工情形下的工伤保险责任也予以明确:  (1)用人

7、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2)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3)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4)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的不中止);(5)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的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

8、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资格。    2、试用期内因工负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该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有类似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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