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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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摘要】由于新会计准则和税法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规范内容和发展速度不同,使新准则扩大了与我国税法之间的差异。本文阐述了差异的成因及主要表现形式。  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推进了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用国际化语言表达企业的财务状况,但也扩大了与税法之间的差异。    一、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的成因    (一)目的不同  税法和会计准则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但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的要求,对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而会计准则是为了反映企业

2、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二)规范的内容不同  税法与会计准则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着不同的对象。税法规范了国家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解决的是社会财富如何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进行分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而会计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因此,税法与会计准则不可能完全相同,必然存在差异。    (三)发展速度不同  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及会计准则的建设进展迅速,促使新准则加快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具有“国际化”的特征。而税法的制定更多的是从国家宏观经济发

3、展的需要出发,在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目标实现的前提下进行的,相对会计准则而言,更具中国特色。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一)税法原则与会计核算原则的不同  会计原则与税收法规基本准则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和总体要求。新准则规定了会计核算信息质量要求,具体包括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如相关性、一贯性原则)、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如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如谨慎性、重要性原则);而税法的原则主要包括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合理性原则等。  1.权责发生制原则  会计准则和税法在权责发生制的应用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所得税会计上,税法要求

4、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这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但增值税会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其进项税金抵扣必须先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抵扣。因此企业每期缴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增值部分的税金,即并非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处理。  2.谨慎性原则  (1)新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8项准备;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必须在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2)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不完全一致。会计准则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是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时,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损失;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着重强调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更多地从反避税的角度出发。例如对在建工程运行收入的处理上,会计准则规定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税法则从防止企业避税的角度出发,把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3.重要性原则  会计准则的重要性原则指的是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

6、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而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或不得扣除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按规定计算所得。例如,会计准则对以前年度的重大和非重大会计差错给予了不同的更正方法,而税法则从不采用“重要性”原则。  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例如,在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但税法并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分别进行处理,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    (

7、二)会计计量和税收法规会计计量的不同  主要包括两大部分:资产计价和收益确认。资产计价是反映企业主体财务状况的重要手段,而经过一段时期对资产的变动状况和结果加以量化就是收益确认。比如: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会计上该资产是按超过其可收回价值计量的。这时该项资产应视为已经减值,企业就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新准则根据稳健性要求,要求企业计提8项减值准备。说明准则在资产的计量属性上对传统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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