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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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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如休变更或解除农业承包合同谈如休变更或解除农业承包合同近几年来,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颁布与实施,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从目前喀左县农村土地纠纷反映出的热点难点来看,部分乡镇及部门在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不足。 一、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村组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按规定程序随意发包或对已发包的随意另行发包。 (二)部分村干部借村委会换届之机擅自更改合同内容、延长合同承包期限、违法拍卖集体资产或暗箱操作等等。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
2、一)村委会法律意识淡薄,不依法办事。如发包程序不合法,最为普遍的是违反民主议定程序发包;村委会换届,后任村委会基于新老班子间矛盾对前任合同不认可;尤其是一些村委会有法不依、草率盲目、主观性极强。 (二)村委会责任意识差,工作失误。突出表现为合同到期或解除后,对土地不实际收回而重新发包,造成新老承包户间矛盾。 (三)承包合同不规范。主要体现在四至不明确,面积不准确,对合同的解除及终止条件、违约责任、合同到期本文由.L.收集整理后地上物的处置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留下纠纷隐患。 (四)各主管部门行政行为不规范。一
3、些部门确权发证工作不细,如需土地相邻方签字的未经签字,主观确认后发证。将历史上由原村使用的土地确权给他村使用,变更所有权人,引发纠纷。 三、几点建议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1.县里成立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由农业、林业、果树、水利、畜牧、农机、土地等部门指定的2-3名熟悉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人员组成。 2.各乡镇要健全完善本乡镇的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吸收农业、林业、果树、水利、畜牧、农机、土地、司法等部门的专业干部为成员,以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作为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受理的具体案件和业务范围,由仲裁
4、委员会指定其中23人为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办理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3.村委会成立矛盾排查调处领导小组。 (二)坚持原则,按程序承包 1.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3)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
5、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3.其他方式的承包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含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
6、议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三)设立咨询机构 法院、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成立专门的土地纠纷咨询机构,负责招待基层组织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等方面的咨询,建议村委会在合
7、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含法律允许变更或解除)前先咨询,防范纠纷。 (四)积极稳妥处理敏感类纠纷 建议由相关部门组成专门组织,对纠纷进行调查,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保障稳定的原则,提出适合本县情况的解决方案。 (五)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建议由司法部门牵头,对农村土地承包等有关法律进行入乡入户的宣传,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对乡村基层组织成员进行法律培训,促使其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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