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控制的宪法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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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刑控制的宪法路径研究死刑控制的宪法路径研究  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1764出版的经典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以来,死刑的存废问题就成为各国法学界争论的焦点。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取消13种非暴力经济犯罪的死刑,使我国的死刑罪名由此前的68个减少为55个。死刑控制问题又在学界引起热议,但是,由于杀人偿命的传统文化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以及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条件还不成熟,我国当前采取的是暂不废除死刑,但严格控制死刑的策略。如何控制死刑便成为死刑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文在介绍死

2、刑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考察死刑制度是否违宪并分析死刑与生命权保护的关系,最后从宪法学角度提出控制死刑的措施。  一、死刑的发展趋势  根据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International)的统计,2012年全世界已经有140个国家废除死刑或不使用死刑,其中97个国家废除所有死刑,8个国家对一般状态下、非战时废除所有死刑,另外35个国家被称为事实上的死刑废除国,这些国家虽然在法律上尚未废除但超过十年未执行死刑;仍维持死刑的只有58个国家,并且在这58个国家中,只有21个国家在2011年有执行死刑。也就是说目前全球已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实际废除

3、死刑。而且,保留死刑的国家也正因各种原因而考虑废除死刑。如美国,根据新加坡联合早报的报道,因死刑复杂的审判程序和高昂的执行费用,在美国36个仍保留死刑的州中,一些正积极考虑废除死刑,如蒙大拿、堪萨斯和马里兰等州,以应付经本文由.L.收集整理济危机。  2012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在人权会议上就废除死刑问题进行表决。结果111个国家赞成缓用死刑,41个国家反对,34个国家弃权,反对方包括了美国、中国、日本和印度等国家。此次表决结果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向仍保留死刑的国家发出了明确的信号,也再一次把公众的目光聚焦到了死刑废除的问题上。由此

4、可见,控制死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国际趋势。  二、死刑制度是否违宪的考察  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写入我国宪法,对仍然实行死刑制度的我国来说,死刑制度是否违宪,已经成为摆在宪法学界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其根本大法宪法中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对死刑制度是否违宪,各国则有两种不同做法:  (一)在本国宪法中明确规定死刑制度是否违宪  这种做法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废除死刑。目前,大多数国家在其宪法中明确规定废除死刑,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强调人权保护的重要性。比如,1992年的

5、《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第6条规定: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任何人的生命都不得剥夺;废除死刑。这种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废除死刑的做法也就是在宪法中明确宣告死刑制度违宪。第二,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把死刑作为特殊措施。例如,1993年的《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0条规定: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死刑在废除之前可由联邦法律规定,作为惩罚犯有危及生命的特别严重罪行的特殊措施。这种在宪法中规定死刑作为特殊措施的做法实际上是在宪法中宣告死刑制度并不违宪。  (二)由违宪审查机构对死刑制度是否违宪作出裁决  还有一些国家在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死刑制度是否违宪,而是由违宪审查机构对

6、死刑制度是否违宪作出裁决。这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裁决死刑制度违宪。例如,1995年6月6日南非宪法法院作出裁决,认为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刑事犯罪可以判处死刑的规定违反宪法。第二,裁决死刑制度合宪。例如,继1996年之后,韩国宪法法院于2010年2月25日再次作出死刑制度符合宪法的判决。在参与审判的9位法官中,有5位法官认为死刑制符合宪法,他们表示,死刑制度与其他刑罚相同,是宪法上规定的一种刑罚,因此不能说死刑损害了人类的尊严和价值,也不能说死刑侵犯了人的生命权。持反对意见的法官则由此前的2位增加到4位法官,他们认为,宪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民众

7、的生命和权利,主张应废除死刑制。  面对世界各国对实行死刑制度是否违宪的不同规定,我国理论界提出了三种不同的学说:第一,违宪说。该说对人权和生命权作出严格的解释,认为生命权是绝对的,作为剥夺犯罪人生命权的死刑当然是违宪的。显然,在杀人偿命的传统文化根深蒂固的我国,在死刑仍被暂时保留的今天,该说在短期内难以得到认同。第二,合宪说。该说对人权和生命权作了宽松的解释,认为对罪犯适用死刑不属于侵犯生命权,是合宪的。但是,在废除死刑的国际潮流面前,该学说也难以被人们赞同。第三,折中说。该说认为,对严重暴力性犯罪适用死刑,不视为侵犯宪法上的生命权,是合宪的

8、;而对非暴力性犯罪适用死刑,则侵犯了宪法上的生命权,是违宪的。综合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折中说比较适合我国,既可以合理解释我国暂时保留死刑的现状,又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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