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改革忌过分理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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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考改革忌过分理想化这两天各类媒体上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讨论重点转向了如何规范产权改革的问题,而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必要性和必然性重新得到了肯定。这说明,多数公众是了解国情的,人们清楚国有企业问题的根子何在。  希望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被纳入公开、公正的制度框架,希望有一套完备的法规和公正的程序来规范这种改革,出发点不错,听起来也很有道理,能自圆其说。但仔细想想,还是有一个问题难以回避,即国有企业改革,乃至中国的整个制度转型,真可能在系统、完备的法律框架内规范地推进和实现吗?在这方面,至少有三个基本问题是需要正视的。 

2、 第一,要制定出一套规范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法规和程序,需要多少时间?一两年大概是不够的。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设计和构思已逾十年,但至今尚无定论。有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成套立法能比这更快,更容易吗?  根据上述规范化改革的主张,在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上,应该先立法,后行动;如果不具备成套的、为公众认可的法规体系,就应该停止改革,待有了健全法规之后,再着手改革。但是,国有企业的资产流失现状却根本不允许这么做。因为,国有企业中资产流失的方式和途径多种多样,并非产权交易和转让一途。在国有企业的日常运营中,企业的资产每天都

3、在因效率低下和盲目决策而不断贬损和流失。有人称此为国有资产的“坐失”。它意味着,在不消除资产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即使不搞产权改革,国有企业中的资产也难以有效保全。而产权改革首先是针对这种状况提出来的。它的基本着眼点就是要尽快结束资产无人负责的状态,从而杜绝资产流失。因此,为企业中国有资产的保全和增殖计,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具有高度的紧迫性。改革就是与资产流失争时间。如果一味等待立法完备,旷日持久,数年不决,恐怕不待法律齐备,资产早已“坐失”殆尽。  第二,思考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首先要认识到,它是我国的制度

4、体系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分权化的、法治化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它是一种深刻、全面的社会变革过程,而不仅仅是社会既有财富的分配过程。凡社会变革和制度转型,本质上是一种规则上的破旧立新。它要求打破常规和既有成法,因而实际上不可能是先有完备法规,再有规范变革,而更多地是先有实际行为模式和人际关系模式的转变,再有正式法规的成型和完善。从这个角度来讲,真正的社会变革注定是一种缺乏规范的摸索和试错过程,等到能够规范了,可以立法了,变革也就完成了。指望先制定出完备的产权改革法规体系,再按程序展开规范的国有企业改革,未

5、免过于理想化。  也许有人会争辩说,中国在国有企业改革上已不是毫无实践,而是已摸索了很长一段时间,已有了许多经验和教训,也暴露出了大量的问题,因而现在已经到了总结经验、克服问题、加以规范的阶段。但是,应该看到,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实践并非毫无规范,完全放任自流。自进入九十年代以来,各级、各地有关的政府部门一直在制定和完善有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规章制度。目前,各地政府在国有企业改制问题上都已形成了成套的政策规定,它们的内容涉及资产评估、债务处置、员工安置、转让程序等各个方面。这些政策规定都是各地在总结自己的改制实践并

6、参照全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们对于规范和推动各地的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并还将产生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目前各地已有的改制政策和规范是不成熟的、不完备和有缺陷的。这种不成熟和不规范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它们都还不是正式的法律,只是各级政府的行政规定,因而在稳定性、完备性、普遍性和权威性上都很有局限。这些规范本身尚需在实践过程中进一步经受考验,并做出调整。制度的不成熟反映着实践的不充分,它只能随着实践的深入和充分而渐进地趋于成熟和完备。  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说,中国在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上已有的政策规范都

7、带有很强的判例法特色。它们是由各地国有企业改革中的直接利益相关者根据当地的实践和当地社会能够接受的政治原则、公众观念和社会习惯制定出来的,它们并不拘泥于一般化的先验法条或原理。中国改革的渐进性决定了中国改革法规完善过程的长期性,它不可能靠专家在短时间里的集中设计一蹴而就。不考虑这种现实,从一种假想的、理想化的改制模式出发,希望制定出一套超越现有改制实践的改制法规来,立意再好,恐怕也是一厢情愿。  第三,有点政治学常识的人都懂得,任何社会里,立法的过程实际上是各种利益和权势之间的博弈过程,有什么样的权力结构和利益结

8、构,就会制定出什么样的法律来。这意味着,政治上的强势群体能左右立法过程,主导立法倾向,使法律的形成和法律的执行对自己有利,而弱势群体则很难通过立法来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那么,在中国现有的权力结构中,在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法治化没有根本突破之前,指望通过法律的完善和规范来保障公众对国有资产的权益,基础何在?  主张规范化改革的人士显然是指望通过现有的立法程序和立法机制来制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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