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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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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约监督机制的国际法理论探析条约监督机制的国际法理论探析 目前,条约监督机制主要体现在人权、军控、裁军等领域的条约之中,尚不具有普遍性、且存在不足之处,作为一种新的条约法制度,该机制有待于通过国际实践而逐步完善和发展。接下来笔者将简单介绍目前的条约监督机制。 一、定期报告和审查机制 定期报告和审查机制是指条约规定各当事国定期向国际机构提交其关于执行条约的定期报告,以便审查、监视当事国的履约情况。这种监督机制主要被国际人权条约所特别采用。最早实行这一机制的是1919年所制定的《国际劳工组织章程》。根据章程第24-25条和第26条的规定,该组织还存在由工人或雇主职
2、业团体对任一会员国的申诉和由一会员国对另一会员国的控诉这两种平行的争议处理方式。 另一种途径就是个人来文申诉程序。个人来文申诉程序是指缔约国管辖下的声称因条约所载权利遭受侵害而成为受害者的个人,可以向条约机构提交申诉来文的一种监督制度。通过定期报告和审查机制我们可以归纳出人权监督机制的如下特征: (一)报告制度提高了国家适用条约的自觉性。 (二)国家控诉制度增加了国家适用条约的外在压力。 (三)个人申诉制度开创了个人对国家适用条约的监督个人申诉制度是指有关个人通过国际机构维护自身权利,促使有关国家尤其是其本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重要方式。 此外,人权法院制度
3、加强了对国家适用条约的司法监督。《欧洲人权公约》第19条和《美洲人权公约》第33条分别规定设立欧洲人权法院和美洲人权法院,作为保证本公约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专门司法机关,他们拥有广泛的管辖权,对保证人权条约在国内的履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目前人权条约监督机制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人权条约监督的范本文由.L.收集整理围与国家主权的范围之间存在冲突。因此要严格限制条约监督的范围,防止扩大解释适用打着保护人权的名义侵犯一国主权,被大国利用。 (二)个人申诉来文程序是否要用尽国内救济?在这一问题上国际社会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笔者认为,对此应当采用权利用尽原
4、则,因为这样可以防止国际条约机构越俎代庖,也是防止利用这一规则打着保护人权的旗号侵犯一国主权。 (三)人权法院的管辖权以及判决的执行还有待进一步的确定化和具体化,使得人权法院真正的成为保障人权的司法手段而非政治工具。 二、核查机制 核查(verification)机制是指条约缔约国负有义务允许有关国际机构在其领土上检查有关设施,以确定其是否正确履行条约义务的制度。这种监督机制主要为军备控制和裁军条约所采用。目前已经签署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特别是《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对促进世界和平与安全以及保障人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确保缔约国履行
5、其义务,使条约得到全面遵守和执行,条约建立了以国际检测系统、磋商与澄清、现场视察及建立信任措施为主体的国际核查机制。更重要的是《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为实现条约目的全面禁止核武器试验爆炸及其他核爆炸,有效促进全面防止核武器扩散,该条约还设立了负责核查的专门机构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在国际核查机制中,现场视察对于缔约国的影响较大。依条约第4条核查的规定,每一缔约国有权请求按照本条和议定书第二部分的规定在任何缔约国领土内或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其他地方或在任何国家管辖控制之外的任何地区进行现场视察。而现场视察的唯一目的应是澄清是否已违反第一条进行了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
6、核爆炸,并尽可能收集也许有助于查明任何可能的违约者的一切事实,并对上述视察的启动和实施程序、时限、面积及视察所得样品、报告的处理作了限制性规定。这样,条约缔约国就承担了允许核查的国际义务。接着,条约第5条规定,如果经视察某一缔约国违反了其应尽的条约义务,本组织大会或执行理事会有权要求该国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纠正,否则大会可限制或中止该国基于条约所享有的权利和特权的行使,若因缔约国违反了其基本义务而对条约的宗旨和目的造成损害时,大会可建议各缔约国采取符合国际法的集体措施,情况特别严重时大会或执行理事会可提请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注意。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大会的权限仅限于
7、建议,其本身仍没有权利进行制裁。核查是用来保障军备控制与裁军条约得以履行的一中手段,接受核查是缔约国的一种法律义务,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对缔约国来说无疑是一种监督和管制。 三、国际机构监督机制 国际机构监督机制是指缔约各国通过现有国际机构或依条约设立的专门机构审查条约施行情况,进行必要管理以监督条约执行的机制。在这一机制中,联合国系统内有关组织的监督机制,尤其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监督机制较为重要。为了确保自能的和平利用,使之不用于军事目的,1956年10月26日,在美国的推动和苏联的妥协下,国际上通过了《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并与1957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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