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之条约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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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约保留(一)概念与范围条约的保留是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无论措词或名称如何,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二)保留的特点:1、保留是单方面的声明活动,并不必然产生提出保留的缔约方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一国可以对他国的保留提出反对,而对其他国家的保留不表态甚至表示接受。相关案例:曾有14个国家一致对1946年《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第8条有关强制解决争端的规定提出保留,英国对这14个国家的保留都提出反对,而黎巴嫩则只是对前苏联的保留提出了反对。2、保留必须是一项书面声

2、明。3、保留须在一国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时提出保留不是随时可做出的,否则条约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公约规定,如果条约需要批准,则在签署时提出的保留需在批准时予以正式确认。但有的条约本身就允许保留在任何时候提出,如1931年《统一支票法公约》。4、保留通常是针对多边条约提出的5、保留的意义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适用的某些效果。对一些义务性条款的保留,其实就是选择不承担相关的责任。(三)不得保留的情形:1、条约规定禁止保留;2、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之内;3、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相关案例:人权事务委员会

3、意见:人权事务委员会1994年一般性评论第24号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保留问题所表示的意见指出,对属于强行规范或习惯国际法的保留,对侵犯人权的行为提供救济保障的保留,或逃避委员会监督作用的保留,都不符合约的目的和宗旨。4、与此相关的重点案例:这个条款是涉及结社权的,因为中国有一个《工会法》,中国认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的内容与《工会法》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所以做出保留,但是挪威、瑞典和荷兰这三个国家明确提出反对中国的这项保留。它们在提出反对的同时还表示,这项保留与本公约的目的和宗

4、旨是不一致的。分析:一,中国所做的条约保留是单方面的声明活动,旨在排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的内容与《工会法》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对中国适用时产生的法律效力,免除相应责任和义务。此保留理应在我国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条约需要批准,那么在签署时提出的保留一般需要在批准时予以正式确认。由于其他国家对保留的接受或反对都须以接到保留的通知为基础,如果保留只是口头上的,条约的保管机关就不可能对保留予以登记和通知有关国家。至于这种书面声明的措辞或名称为何,则不影响该声明的性质。再者如对保留的提出没

5、有时间限制,那么条约的不稳定性就会加强。二,基于保留是单方面的声明活动,并不必然产生提出保留的缔约方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一国可以对他国的保留提出反对。挪威、瑞典和荷兰这三个国家明确提出反对中国的这项保留。它们在提出反对的同时还表示,这项保留与本公约的目的和宗旨是不一致的。而即三国认为中国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的内容提出保留违反了条约目的宗旨,触犯了条约不得保留的情形,提出反对。三,若中国的保留条款是违背条约宗旨,则此条款不得保留。若反对中国保留的三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自己与中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

6、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一)保留的法律效果: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3、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英国可与印度进行贸易,但将限制与韩国的贸易。根据WTO的非歧视原则,英国限制与韩国的贸易造成对来自韩国相同产品的歧视。课外案例:(由于老师PPT里

7、关于条约保留的案例似乎不具备可考性,所以我在网上另外找了一个相对符合老师“经典”要求的案例,大家凑合一下)灭种罪公约保留案——条约保留〖案情〗1948年缔结的《关于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没有关于保留的条款。一些国家对它提出了保留,另一些国家以这些保留损害了公约基础为由予以反对,由此引起对条约保留的效力问题的争议。1950年11月16日,联合国大会就此向国际法院提出三个问题,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第一,当一国对公约作出的保留受到一个或数个缔约国反对,但不为其他缔约国反对时,该国是否可以被认为是缔约的一方?第二,若对上一问题的回答

8、是肯定的,那么,保留在保留国与(甲)反对保留的国家和(乙)接受保留的国家之间的效力如何?第三,未批准公约的签字国和有权但尚未签署或加入公约的国家,对保留提出的反对意见的效果如何?〖咨询意见及理由〗1951年5月28日,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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