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宪法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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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的宪法改革研究我国的宪法改革研究一、中国宪法的现状及改革趋势  (一)司法改革方向  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具体改革内容如下: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

2、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1]。由此可知,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是立法机构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对象则限于规范性文件,而在审查申请、审查程序等方面均没有具体的规定。  (二)现状分析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国内宪法学研究,有两个问题一直在困扰学界:一是我国宪法能否司法化,二是良性违宪问题。司法化问题曾因齐玉苓案和孙志刚案一时曙光初露,但宪法诉讼意义上的司法化却因一纸司法解释重新被打入冷宫,而违宪审查意义上的司法化却随所谓违宪审查第一案孙志刚案的流产至今仍处于休眠状态。不过这并不影响理论界

3、的热情,理论界仍然如痴如醉地在争论宪法司法化问题,支持与反对声音同样激烈。对良性违宪的争议也是此起彼伏。时至今日,用一位学者的话说: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层面,良性违宪带来的困惑都没有得到根本解决[2]。上述问题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一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宪法规范与现实的紧张关系加剧,良性违宪现象时有发生。现行宪法欲全面整合社会秩序,然而现实中这种应然的宪法秩序不断受到挑战,从而宪法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张力加大。譬如,宪法虽然有诸如禁止破本文由.L.收集整理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之类的禁止性条款,但现实中违反这

4、些条款的行为时有发生,以至于违法行为直接变成了违宪行为。在违宪行为中,一些行为因符合改革要求或者历史发展趋势,被称为良性违宪,如小岗村村民立生死状搞承包,深圳特区突破1982年宪法关于土地不得买卖、出租的规定决定土地使用权出租,国家领导人违反1982年宪法规定多次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  另一方面,宪法保障任务艰巨,护宪尤其是违宪审查困难。在中国,宪法保障是全面而复杂的,不仅要保障国家机关按宪法规定行使权力,也要保障公民的行为符合宪法规范。在宪法保障中,违宪审查无疑是最有力的手段。但在中国,违宪审查一直虚置,所谓中国违宪审查第一案孙志刚案

5、流产以来,违宪审查根本就没有展开过。实际上,在中国,违宪审查的困惑不仅仅是设宪法法院还是设宪法委员会来进行违宪审查的问题,而且有些违宪审查无从下手。在中国不仅要对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也要对小岗村搞承包的行为进行违宪审查,甚至对公民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行为进行违宪审查。但一旦将公民或者社会组织的行为作为违宪审查对象,那么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就会出现公民成为违宪主体这一世界罕见的违宪审查现象。此外,现行宪法有五个根本法,即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现代化建设、基本权利保障。五个根本法是宪法审查的标准,法院无力担当全部违宪审查任务,部分违宪审查可由

6、人大和中国共产党中央来进行。但这种违宪审查的可操作性不足。因此,中国出现违法必究而违宪则听之任之的现象、宪法难以司法化就不足为奇。  二、美国的违宪审查体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在欧洲国家,美国式的宪法司法化是他们感兴趣的东西之一。可是至今仍具有一种神话般的性质表面上简单至极,但却是一种理想的不可实现的制度[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被誉为当今世界上最有权威的法院,因为它不仅具有解决在美国宪法和法律下产生的所有案件和争端的最高审判职能,而且还负有对宪法进行解释和审查法律是否违宪的职能。所谓司法审查权,是指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以国会或州议会的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为

7、理由,判定其无效而不予适用。因为行使这种权力的目的和内容,在于通过衡量阶位较低的法律、法规与阶位较高的宪法之间的协调、和谐关系,来判断法律、法规的有效性与可适用性,所以这种权力又称违宪审查权。联邦最高法院对违宪进行审查的权力,根植于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宪法精神和殖民地时期司法审查的传统,而不是宪法本身,至今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最高法院有这个权力,美国宪法在规定司法权的范围时没有授予它这个权力。从立国之初,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就不断地为自己的独立性进行理性、机智和锲而不舍的抗争。与此同时,他们又通过宪法解释,获得了司法审查的权力,终于使得司法权成为平衡行政以及立法权的重要

8、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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