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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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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与我国的宪法改革
2、第1... 内容提要:本文强调WTO作为以市场经济的规则的基础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组织,它要求各成员国国内的法律精神应当与WTO规则的基本要求相一致。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来看,WTO规则要求成员国应当建立一套以宪法为基础的现代法律制度。因此,加入WTO之后,我国现有的宪法制度必须作出相应改革以适应WTO规则的要求。 关键词:WTO,宪法改革,现实宪法,观念宪法,形式宪法,制度宪法 引言 WTO不仅确立的是经济领域的主体运行规则,而且涉及政府行为及其运行方式的转变,在此意义上,WTO规则在我国的实施孕育着一场宪法改革。虽然这一宪法改革的可见性不一定
3、通过启动制宪权或者大规模修改宪法文本来实现和完成。但是,WTO规则运行引发我国宪法内外的全方位变化则是一客观存在。言“宪法改革”而不言“宪法革命”,乃是因为虽然这一转变过程具有全面性、深远性和彻底性,但毕竟“革命”意味着与旧传统的彻底决裂,“革命,就是对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和神话,及其政治制度、社会结构、领导体系、政治活动和政策,进行一场急速的、根本性的,暴烈的国内变革”。而变革则不然,它通常只涉及局部的改变,其方式是渐进的、温和的。由WTO所引起的宪法变化就是在保持新旧宪法传统联系的前提下,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内进行的涉及多方面的调整和转变,因此,这一变化是一场宪法改
4、革。以动态和立体角度看,一国宪法的成立、存在及运行是一个关涉社会现实、观念、文本、制度及解释的过程,以此而言,WTO引发的我国宪法领域的变化也是一场触及宪法赖以生存的深层社会结构、宪法价值、宪法文本、宪政体制、宪政动态运行和宪法解释技术等转变的问题,因而变革的幅度是巨大的。 一、WTO使我国“现实宪法”的社会基础趋于明朗 WTO所确立的是一个自由贸易体制。“自由”是指排除在经济和贸易领域中的政府干预,包括政府对本国贸易的保护政策,这意味着进一步确立了国家与社会分离、政治与经济、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界限的清晰划分。公私领域的界限划分是近现代宪法产生的社
5、会经济基础,正是在国家与社会分离的过程中,规范公共权力运行的包括宪法在内的公法制度得以确立,其目的在于通过规范公共权力,保障私人领域的意思自治和意志自由,并通过私法自治传统,保障公民权利不被或者免于国家的无端即在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和法律根据的情况下的干预。虽然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国家与社会、政治与经济分离的基础和前提下,国家保持了一定程度的宏观调控。但是,市场经济与经济、贸易自由要求的政治与经济分离的基本分界线已经存在。因此,这一进程使我国的“现实宪法”具备了更为坚实的社会现实基础。 同时,建立在国家与社会分离基础上的“现实宪法”与我国法学传统所持的宪法理念有了
6、很大区别。传统宪法理念认为,宪法是根本法,规范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新的宪法理念则强调国家和政府的自律,表现为政府遵守宪法和法律。因此,宪法依然是根本法,但其根本性不意味着宪法可以超越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深入到所有法律关系包括私人关系中。宪法的根本性在于通过确立国家政治的根本制度,既保证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同时也更为注重规范公共权力的合宪与合法运行。而由市场经济和贸易自由引致的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则是根本法这一属性得以重新确立的社会现实基础。 二、WTO使我国“观念宪法”的价值趋于多元 WTO体现的经济与贸易自由精神客观上要求在我国传统宪法价值的基础上补充自由价值。在我国,
7、主流观点认为宪法的价值是民主,与此相关的命题是“宪政等于民主”、“宪政就是民主政治”。根据这一命题,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只要完善民主制度就可以实现宪政。不可否认,民主是近现代宪法的重要价值,但这只是一种民主地理解正义的认识传统,其在制度形式上表现为民主宪政。除此之外,尚有一种以自由方式理解的正义传统的存在,这就是自由宪政。宪政所体现的民主价值固然是宪法的中心内涵之一,但是,在宪法史上,价值的多样性、对正义和理性的不同理解及近现代宪法产生的社会现实基础并不排斥观念宪法的自由属性,而目前WTO规则在我国的实施客观上也加强了宪法保障自由的要求,这就需要在我国传统确认的民主宪法的基础上
8、补充建立“自由宪法”观念,同时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上补充“法治政治”或者“宪法政治”观念。确立“自由宪法”和“法治政治”(宪法政治)在于通过宪法严格规范政府行为,以保障公民自由。因为,在民主宪政观念基础上的宪政制度则不仅需要判明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还需要对立法机关制定法的合宪性予以审查。“自由宪法”和“法治政治”(宪法政治)观念的确立,有助于更好地运行WTO规则,落实WTO规则所体现的“内内、内外、外内、外外”的平等保障(国民待遇原则),保障公民、多种经济主体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外国企业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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