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基于建构主义的“对话”教育

试论基于建构主义的“对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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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基于建构主义的“对话”教育  【论文关键词】建构主义;“对话”教育;法学教学改革    【论文摘要】美国法律教育中先后兴起的“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学”等基于建构主义的教学方式的核心都是“对话”。建构主义的对话具有开放性、启发性和反思性特征。作为建构主义教学的核心表现形式的是师生对话,对话者具有不同于传统教学模式中的角色扮演及其关系。在法学案例教学中引入并强化“对话”概念可以作为改革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突破口。  一、建构主义在法律教学中的兴起与我国法律教学的改革    近年来,西方学

2、者基于对传统学校教育的批判,越来越重视对建构主义的研究。建构主义认为学生并非被动的信息接收者,学习实际上是个体自己进行意义建构的过程。个体是在社会文化背景下,在与他人的互动中,主动建构自己的认识与知识。基于建构主义的教学是使学生适应现实生活,学会独立识别问题、提出问题、解决真实问题十分重要的途径。近年来,建构主义已经在一些发达国家的课堂教学改革中得到充分体现。建构主义在美国法学教育领域引起了“第二次教育革命”,主张让学生在真实情境中主动学习的“认知学徒式”教学在法学教学中得以回归。“诊所式法律教育

3、”这种比案例教学法更能体现真实情境和主动建构的教学方式在美国法学院方兴未艾。  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很大意义上亦即其弊端是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太浓厚。法学教育主要内容是解释概念、    三、对话者的角色扮演及其关系    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是课堂中的权威、主讲者;学生是听众、被动者。建构主义下,对话关系的建立要求改变传统的这种角色扮演模式。教师不再仅仅是授业者,在与学生的对话中,教师本身也得到教益,学生在被教的同时,也反过来在教育教师,他们合作起来共同成长。  对话者的内在关系是在

4、对话过程中形成的。传统教学模式中,权威的地位是不可动摇的。教师权威的建立主要依靠外在力量,如师道尊严,来形成和维持的。但传统教育长期存在的权威作用使学生只能受到有限的教育。建构主义则认为知识不存在于个体内部,而是属于社会的,个体不能独占知识,只能分享知识。建构主义反对权威,认为真正的权威和控制是内在养成的,而不是外加的,它生成于“师生平等对话”的教学情境之中。在法学教学中,教师的作用其实是多重的。他首先是一个学习者,对其所教导的学生应持有平等意义上的理解与鉴赏,要设法在案例教学中通过巧妙的问题设置

5、,在课堂上听到学生的声音。他时而是一个协调者、促进者、资源顾问,时而也可充当指导教师或教练,让学生能够配置资源,引导学生如何在缺乏背景知识的情况下从书籍与网络中摄取所需的内容;激发学生将兴趣投注到看似平常的案例中;应注意按照讨论的进展需要来改变对话的方式。要保证在对话中有效地参与,教师就不能过分强调发言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否则会阻止学生的介入。“合作学习”正是师生间进行的交流起着重要教育作用的过程,对话者们通过参与和加入来批判性地探讨别人的观点,由互动而产生的新的阐释是层出不穷的,知识也就不断得到了

6、丰富。传统法学案例教学给学生的是确定的结果甚至是惟一的答案,建构主义下的对话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这种单一的、封闭的、僵死的、贴标签式的做法,把讨论引向具有无限可能性、无限生机与活力的状态。师生在对话过程中构建与生成新的属于个体的认识和属于群体的共识。对话的过程是建设性的,对话的结果是开放性的,具有无限的发展张力。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教育——财富蕴藏其中》中指出:“通过对话和各自阐述自己的理由进行争论,这是21世纪教育需要的一种手段。”基于建构主义的“对话”理论对21世纪的教育无疑能够起到很好的

7、推动作用,在法学案例教学中引入并强化“对话”概念可作为改革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一个很好的突破口。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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