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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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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立法研究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立法研究一、前言 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社会、经济及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学校体育场馆长期对社会基本不予开放,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现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特别是全民健身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关注。自20世纪90年代起,国家相继出台了涉及学校体育场馆设施使用和开放条款的法律法规,从不同的法律层面对学校体育场馆的合法开放提供了依据。各级政府部门也采取了一些旨在促进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措施,虽然之后全国一些学校体育场馆开始向社会开放,但目前外开
2、放的现状仍不容乐观,其中的关键问题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目前,国家体育总局已着手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因此,如何通过立法促进学校体育设施的对外开放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而本文的研究恰可为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立法提供理论参考,从而规范和促进学校体育设施的对外开放,有效缓解我国全民健身设施不足的局面,满足群众全民健身的需要,为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提供法律依据。有助于提高学校体育设施的对外开放率和使用率,有助于促进学校体育设施的建设。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美国在1927年就有32个州通过法律规定社区可使用学校的建筑作为社区体育中心。西班牙在其1990年《体育法》
3、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教育单位的体育设施应当有利于多种体育活动的使用,同时也要考虑地方社团和体育协会的使用。计划使用时要尊重正常的教学活动。而且在该法的第七十条还规定由官方机构资助的运动设施应向社会开放,普通公民可以使用。人多地少的日本在推进学校体育场地向公众开放所采取的举措值得我国借鉴。日本1961年颁布的《日本体育运动振兴法》中就学校设施的利用问题进行了立法。在该法第十三条学校设施的利用之第一款规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在不妨害拥有设施的学校教育工作的情况下,应努力使该校的体育运动设施供一般体育活动之用。此外,日本还在1976年就颁布了《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法令》的单行法,要求学校
4、体育设施对外开放。日本通过立法极大地促进了学校体育设施的对外开放。法国政府在其颁布实施的《体育法》中也明确提出了包括教育机构的体育设施在内的体育设备,必须保证做到尽可能地使设施能充分利用,要向包括老年人和残疾者在内的各阶层开放。从国外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立法情况来看,国外部分国家在其体育基本法中就学校体育设施的对外开放问题进行原则性立法,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等国还就该问题制定相应的单行法,以规范和促进学校体育设施的对外开放,这种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二)国内:我国已有部分学者对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现状、困境、对策、模式进行了研究,如黄群玲,张得保《《全民健身条例》背景下学校体
5、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现状及对策研究》、黄群玲《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本文由.L.收集整理的困境及对策》、刘新光,刘新征《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现状与管理模式的研究》等等;也有学者对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后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如谭仲秋,《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后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基础》、钟薇,闫蕴华《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后伤害事故的法律归责》、曹春宇《学校体育场馆资源社会化的法律透视》。 三、基本思路 首先通过对国外相关法律尤其是假期体育活动(冬季、夏季)开展,不仅延伸了学校体育的运动时空,也为校外体育健身爱好者提供了良好的运动环境。体现出体育资源共享的特点。通常,假期体育活动计划中较
6、日常学校体育开设的运动项目有减无增,但每天活动的时间则延长了1h(16:00~22:00),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15~130欧元不等)。(二)我国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相关法律法规 1、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国家立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该条款明确提出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国家为发展群众体育积极创造条件。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46条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2003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6条规定,国
7、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第33条补充规定,国家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由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下发了《全国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试点工作方案》。要求试点学校要确保公休日、节假日和寒暑假全天向社会开放。有条件的学校,保证每天早晚开放,供居民进行晨晚练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2009年《全民健身条例》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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