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资 协 议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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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协议书项目名称:年产22万吨富锰渣生产线甲方:宜良县人民政府乙方:宜良宏华再生炉料资源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二OO九年三月十九日签订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投资协议书甲方:宜良县人民政府住所:宜良县匡远镇温泉路公务楼法定代表人:刘绍安(宜良县人民政府县长)联系方式:电话:0871—67529310传真:0871—67529907邮政编码:652100乙方:宜良宏华再生炉料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宜良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丽波(总经理)联系方式:电话:13888142897邮政编码:652100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利互惠,推动经济发展”的良好愿望,决定利用宜良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现有产业配套,在

2、宜良县工业园区投资建设年产22万吨富锰渣生产线项目,经共同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投资协议:一、投资规模乙方投资12000万元人民币,在宜良县工业园区征用土地,分两期建设年产22万吨富锰渣生产线。二、征用土地事项1、征用土地位置:宜良县北古城镇工业园区。2、征用土地按国家土地政策规定以招、拍、挂的方式供地。3、项目所需的土地地价为4万元/亩(含:农民青苗补偿、地上附作物、拆迁费、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征用税及其它各种税费)不含土地平整费。4、关于失地农民的社保基金3万元/每亩,如果省市收取则由乙方交,若省市不收甲方不再收取。5、厂区规划用地面积约50亩(以设计院总平面红线

3、图为准)。6、乙方项目建设规模及投资强度不小于150万元/亩。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1、县政府成立项目推进服务协调领导小组,承诺县级审批范围内有关项目、手续审批,在乙方提供的资料齐全下,在规定时限内批复。2、甲方协助乙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该项目的立项、环保、土地、工商、税务、城建、供电、林业、规划、水务、质检、安监等各项审批手续,积极协调处理与附近村的关系,办理征地手续,配合乙方尽快开工建设并设产。3、按照乙方项目建设的要求,甲方负责协调并将供水、公路、供电、通信、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搭接口连接到距乙方征地红线20米范围内;乙方用电电价按云南省工业用电标准执行。4、甲方承诺乙方在宜良

4、投资项目,享受工业园区关于招商引资的所有优惠政策,以及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所有优惠政策和享受国家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并支持乙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技改贴息等上级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二)乙方1、乙方在征用地块内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同时按国家环保、发改、土地、林业、规划、水务、经贸、质检、安监、消防等部门要求,提供齐全的相关文件和资料。2、乙方投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并负责委托有资质的部门进行环景影响评价,报环保部门审批。同时负责项目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3、乙方依法在宜良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将各种税、费缴纳在宜良县行政区域内。4、乙方项目建成后招收员工时,在

5、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所征用地村的村民。四、优惠政策(一)在项目建设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以下优惠政策:1、甲方同意在建设期间,由乙方自己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要求,自行组织工程建设招标工作,甲方免收县级应收费用。2、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中,应交的规费县级部分给予免除。3、项目建设中生产设施的城建配套和1/2000地形图配套费、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县级部分给予免除。4、企业登记费由甲方承担。(二)企业在经营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以下优惠政策:1、企业所得税: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投产后,前三年免征,后两年减半征收)2、甲方积极支持乙方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并帮助乙方办理有关手续。资源综合利用

6、企业得到认定后,按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享受。五、项目推进1、本协议书签订后,甲乙双方安排专人成立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对项目建设的前期用地、规划、注册等手续进行申报审批,同时协调乙方与县、镇、村各级的关系,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2、本协议书签字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缴纳100万元人民币作为投资项目推进保证金,待支付征地款时转为土地款,若本项目因客观原因不能审批建设,由甲方在20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项目推进保证金。3、在项目报批手续完备后一个月内,乙方须列出建设时间表并开工建设,甲方按乙方具体时间表检查进展情况,如果两个月内不开工建设,甲方可收回土地。若甲方将土地移交给乙方两人个月后,该项目具备

7、开工条件,乙方仍未开工建设,项目推进保证金不再退还。4、如乙方开工建设后,因政府机关不允许上此项目或因土地手续最终未能批准而不准乙方用地,造成乙方已开工的项目就止停工,由甲方退还投资项目推进保证金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5、本协议书签字后,在乙方提供完备材料的前提下,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县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相关审批手续。因客观原因,若三个月内仍未办理造成乙方不能实施该项目,由县政府在20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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