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参与权以和谐社会为视角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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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参与权以和谐社会为视角参与权一、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参与权内容  “被害人”(英文VICTIM,德文VIKIM,法文VICTZM)一词源于拉丁文的VICTIMA,含义有二:一是指古代社会宗教议事上对神的祭祀品(SACRIFICE,也译作牺牲),当时这一术语仅指被杀后供于祈祷议事上的人或物;二是因为他人行为而受到伤害或阻碍的个人、组织、道德或法律秩序。上述含义经过演化,“被害人”应指因为各种原因而遭受伤害、损失或者困苦的人。我国的《法学辞典》也将被害人定义为“正当权利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或不法行为侵害的人,这里的

2、人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当然,被害人按其遭受损害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刑事被害人、行政被害人、民事被害人。所谓刑事被害人是指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以及自然和社会公益。而狭义的刑事被害人仅指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①本文仅对狭义的刑事被害人内容犯罪作简要的论述。  “参与”依汉语字典的含义为加入(某种组织或活动),参加某种事务的计划、讨论、处理。参照这一定义,笔者认为:参与权的关键在于对事务有知情权,有参与处理权。具体到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参与权,可细化为:  (一)对刑事诉

3、讼过程的知情权。  作为被动性的参与,知情是被害人参与诉讼的前提,被害人参与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即在于对诉讼信息的知情权保障。联合国《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指出:为使司法程序满足受害者的需要,应当让受害者了解他们的作用以及诉讼的范围、时间、进度和对他们案件的处理情况。②故笔者认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知情权是刑事诉讼被害人参与权的重要内容,它要求公、检、法机关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重视与被害人的联系,及时将与被害人权益密切相关的程序进展情况告知被害人,加强信息通报,保障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知情权实现。  (二

4、)对刑事诉讼的参与处理权。  美国法学家M.D.贝勒斯认为:当事人应能富有影响地参与法院解决争执的活动,它包括获得侦查、案件处理信息和法律知识(刑事程序的结构、刑罚制度、告诉制度)等信息的权利;贝勒斯还认为:倘若某人不能参与诉讼,对刑事诉讼结果处于一种无可奈何的境步,那他就剥夺了“到法院出口气”的机会,这对普通人而言,无疑会加剧对国家公权的失望和对社会不满情绪的高涨。而人们至少有理由期望,在做出关系他们的判决之前,法院听取其意见,即他们拥有发言权。某人被允许参与诉讼也表明别人尊重他,即他受到了重视。③贝勒斯的话语清晰地表明一种观

5、点:即诉讼程序所涉及其利益的人或者他们的代表,能够参加诉讼,对与自己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相关的事项,有知悉权和发表意见权,国家有义务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这也是程序参与原则的基本含义。④这一原则要求:⑴程序所涉及及其利益的人或其代表,在办案机关做出与其利益相关的决定时,能够到场并陈述意见。⑵程序所涉及其利益的人或其代表有充分的机会实质性地参与诉讼活动并影响结果。  综上,归纳而言,被害人参与权在这一方面强调的是不仅应当在表面上允许诉讼关系人参与,而且更应当在实质上保证其参与到与之相关的程序与实体处理上。  二、被害人参与权的提出

6、动因及确立意义  刑事诉讼被害人参与权的提出绝非偶然,它是平等、人权、民主意识成为时代主流的体现、它的确立更是当前和谐社会背景下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要求。  文艺复兴以来,自由、民主和科学思想逐渐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新教信仰者宣称每个人都可直接与上帝对话,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可能世界。都可能是耶稣的化身。⑤这是一种宗教思想上的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思想领域,启蒙思想家则反对世俗专断和教会独裁,以社会契约论为知识手段,鲜明地提出“主权在民”的政治主张,他们要求建立民主政体,以使人的权利和主体性地位在制度上、实践上得到确立和保障。⑥这一政治

7、思想的变革,也促使和谐社会背景下现代刑事诉讼理念更强调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  长期以来,在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中,有一种过多注重被告人尊严的倾向,人们的焦点都集中在保障被告人人权上,被害人的尊严被严重忽视。且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是将被害人视为证人,规定被害人有协助国家追诉犯罪的义务。这样,作为刑事犯罪的被害人近乎被贬为国家惩罚犯罪的手段和工具。但实际上,这是违背一个法治国家平等、民主的理念和公正的体现。  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⑦,这是联合国通过的关于被害人问题的第一个重要声明

8、,它标志着被害人问题在国际范围内,已从理论研究阶段进入立法实施阶段,而维护被害人权利,保障其权益,其最重要的一个前提便是确立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  确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参与权,既能为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提供保障,也是实现诉讼公正的前提。一方面,自然公正的内在要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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