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视野中的“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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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视野中的“私了”摘要:本文以一个“私了”案件入手,从社会学的角度考察了在中国社会广泛存在的“私了”行为的合理性;并以之与以国家制定法为准绳的诉讼行为相较,寻求两者之间的契合。以图在这法治改革的大潮中,实现国家制定法与习惯法法之间的良性互动,赋予“私了”以一定的话语权,让私了走向阳光。  关键词:私了习惯法国家制定法话语权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在中国社会,特别是在农村,一种古老的民间调解行为“私了”仍占有广阔的市场。小至矛盾交恶,大至轻微的犯罪行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私了”。如果我们仅以存在即合理来概括而论难免过于肤浅。民间“私了”行为之所以存在,有着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与我国诸多的社会因

2、素有关。比如文化传统,国家制定法的不完善等等。在民众看来,国家制定法并不见得就比他们所遵循的那些传统性或地方性知识(下文简称为习惯法)有更高明之处。甚至于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由于国家制定法的某些不合理才使得民间“私了”行为有存在的空间。而法律真正的生命力就在于它能否深深地嵌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去,成为他们的“习惯法”。国家法治的建构,并不是多颁布几部法律,多设几个法庭就可以实现的。它需要我们密切地联系实际,结合实际。国家法律并不是铁板一块,它应该允许法律多元的存在,这其中,习惯法是不可或缺的角色。因而,在法治的进程中,如何实现国家制定法和习惯法的互动,促成两者之间的对接应是我们亟待解决

3、的现实课题。  一  首先我将从一个颇能反映农村法治现状的“私了”案例说起。  老王和老陈是和睦的邻居,毗邻而居已几十年了。一天,两家由于孩子的一点小事发生了争执,并演化到大打出手。混战中,老王的大儿子把老陈的儿子的左眼打伤,后导致其左眼失明。事后,双方冷静下来后,觉得都太冲动了:都老邻居了,犯得着为点小事反目吗?老王认为自己的儿子打伤了人,不管起因怎样,总是不对的,遂带着自己的儿子上老陈家负荆请罪;并请求私了此事。老陈也觉得大家以后还得在一个屋檐下生活,低头不见抬头见,也就答应了。于是,双方在村委会的见证下达成了私了协议:由老王家赔偿老陈儿子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共20000元。两家又恢复

4、了昔日的和睦。但是,不久之后,这一“私了”  行为被当地公安机关发现了。私了协议被宣布无效,且老王的大儿子受到有关机关的追诉,被判处了刑罚。  虽然这样的案件在社会中不是很常见,但是这样的私了行为在中国、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却大量存在,当然不一定全是刑事案件。在农村,几乎所有的纠纷解决的第一道工序都是私了。一般情况下,只有在穷尽了一切非诉讼的解决方式后,人们始才借用国家制定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因而,在这样的环境下重视私了、分析考察私了,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尤其是农村法治的建构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对于上述案件,许多有法律素养,持法治观点的法律精英可能会界定为农民不懂法,认为乡民们遵循习惯法所达成的

5、私了协议是违法的,与现代法治理念是格格不入的。以至认为国家法制的建立,必须是国家制定法一家之天下。否认习惯法的合理性,强调在法治的进程中,国家必须大力推行法制教育,以提高人民的法律素质。试图以国家制定法同化习惯法,树立其在社会中的霸权地位。诚然,从理论上说,这是很必要的。因为这样才能破坏乡土社会原有的那种传统,中国才有可能走上现代化的、法治化的道路;可仔细一寻思,却发觉它只是“看上去挺美”,实际却不是切实可行的。不管什么法律,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们的权益,是为了能成为民众的行为准则。卢索曾说过: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还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心里(1。如果一项法律

6、或法规的施行,不能有效地保护民众的利益,甚至于是在伤害他们的利益,民众会遵循吗?会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吗?而法律如不能被遵循、信仰,即使他设计的再完美,也只是流于形式,是一纸空文,和没颁布一样。在文中的案例里,本来双方已遵循习惯法达成了私了协议,且此种解决方式对于当事人说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既保证了双方的利益,又易于为周围的环境所接受和认可,是一种双赢的结局。而国家制定法的强行介入,却起了一种特殊的副作用,撕裂了当事人之间原已恢复的那种默契和协调。也许,有人会说这体现了国家依法治国的决心,在初期有所弊端是在所难免的。但在我看来,如果法治的建立必须以牺牲人们的更大利益为代价,我宁愿不要法治。因为这

7、和用粗暴的行政力量进行治理没什么区别,难道仅仅就为了一个“依法治国”的名号?这样的用词似乎有点反动。其实,我并不是反对依法治国;说起来我还是很赞成这治国方略的,只不过这不是本文的讨论话题,就不多赘言了。  二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在“民主”、“法制”、“依法治国”一类口号下,国家法律开始大规模进入乡村社会,通过普法宣教和日常的司法活动,自上而下地改造旧文化、旧习俗和旧思想的过程仍在继续(2)。口头上说的是提高人们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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