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涉及与第三方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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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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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中涉及与第三方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  一、案情介绍及案件引出的法律思考    李某(男)与赵某(女)经人介绍于1987年年初相识并恋爱,第二年年底登记结婚,并生一男孩。婚后第三年,夫妻开店经营饮食娱乐业。期间,赵某的弟弟赵平向李某借款2000元,陈杰向李某夫妻借款30000元。酒店开业一年后,因经营不善而转让他人,夫妻感情也因开店一事而产生裂痕。经协商不成,李某遂于去年年底以夫妻感情恶化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一审法院未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也未上诉。事隔半年李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在法庭调解无效的

2、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并就财产分割、小孩抚养等问题一并判决。在分割财产时,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即对赵平的2000元债权、对陈杰的30000元债权判归赵某所有,由赵某向朱平、陈杰主张。被告赵某不服,现已提起上诉。    本案中,法院首先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了量化,按照“均等分割,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划分,且将债权判归女方,计入其所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然而这里出现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法院应如何处理离婚夫妻的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女方是否能真正获得两项债权、是否真正的维护了女方

3、的权益、第三人权利的如何保护。    二、对夫妻共同债权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第二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是关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离婚夫妻就共同债权协商不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争夺债权,这可能是因为债权容易实现,或者债权

4、数额大,甚至超出其他共同财产的总价值或有潜在的增值因素(如银行利息);另一方面表现为双方均推让债权而争夺其他共同财产,这可能是因为对债务人的信用或履行能力存在怀疑而导致债权难以实现或无保障,或者有可能实现却因成本太高,或者因为债权的数额小,当事人权衡利弊后,认为不如分得其他共同财产。    出现这些协商不成的情况时,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出现这些情况时,法院均不应作出债权归一方的判决。因为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任务之一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在财产关系上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共同债权是一

5、种连带债权,这种合法的连带债权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如果法院将这种连带债权判归一方所有,无疑剥夺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即另一方的债权。所以,法院遇到此类情况时的职责应限定在查清是否存在债权,债权归一方还是双方,双方能协商则尊重双方的意见,不能协商,告知当事人就债权问题另行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有职责就财产问题与感情是否破裂、小孩抚养问题一并查清并作出判决。如果告知当事人另行处理,无疑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要求,导致民事争议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未起到民事诉讼定纷止争的作用。因为法律体现公平,但

6、又难以做到绝对的公平,法律在维护一方利益的同时,很可能触及另一方的利益。所以,法院只要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的原则,可以作出将共同债权判归一方的判决。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这主要是考虑到债权不容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法院只能是保护权利,或维护权利的平等,而不能剥夺他人权利。在本案中,法院将两项债权判归赵某,实际上可能导致有男女平等之名,而无男女平等之实,因为至少存在两项债权能否实现的问题。是否仅仅因为赵平是赵某的弟弟,赵某的债权就容易实现?法院可将两项债权判归赵某,为何不判给李某呢?法院的判决并不

7、违背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但至少在本案中存在一个合法却不合理的问题,这是由于《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背于《民法通则》对债权保护的根本原则引起的。我们建议修改《婚姻法》时,应对第三十一条进行修改,可该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对共同债权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另行处理;对其他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在夫妻双方就共同债务由谁承担的问题上无法达成协议时,情况就复杂的多。因为这里涉及债权人第三方的权利保

8、护问题。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对债务人来说,向谁履行债务都不会增加其义务。但如果第三方是债权人,则可能直接影响其债权的实现,甚至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商清偿;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该条是关于离婚时的债务清偿的规定。《具体意见》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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