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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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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工子女社会融入的制度探索【摘要】 近年来,农民工子女的类型分化日渐明显。由于各类型农民工子女的个性特征不同,进而导致他们的社会融入需要也逐步呈现“多元”趋势。但是,传统的社会融入理论与制度安排,还没有充分顾及到农民工子女群体的这一特殊本性,以至很难指导与规范实践问题的妥善解决。籍此,在推动农民工子女的社会融入进程中,不管是理论创建还是制度确立,都需要有突破传统的实质性超越。从社会公平立场看,以农民工子女的内生需要为基本依据,建立健全分门别类的差异化补偿制度及其实现机制已经势在必行。【关键词】农民工子女;类型分化;
2、社会融入;制度策略【正文】 之前,社会各界对于农民工子女的关注,往往把目光聚焦在“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上。然而,随着农民工子女的分化现象凸显,农民工子女的社会融入障碍,不仅存在于义务教育阶段,并且义在务教育前和义务教育后所遭遇的生存与发展困境也越来越尖锐起来。于此前提下,已经分化了的农民工子女群体,正在不断地向社会发展提出新的拷问:传统的社会融合理论与制度实践,把所有农民工子女群体“捆绑式”对待的思维方法是否可行?农民工子女城市融入的战略方针及制度规范,是否应当根据类型分化这一客观特征来科学构建?诸如等等,这些严峻
3、而现实的关切农民工子女命运的重大问题,已经日渐浮出水面。但是,目前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这不得不令我们高度忧虑。蒙呼吁之责,本文拟首先对农民工子女的类型化现象及个体特征作一个系统考察,然后以此为基础对传统社会融入理论的科学性进行评价分析,最终概括性提出我国促进农民工子女社会融入应当遵行的制度构建的策略方向。 一、农民工子女:从类型分化到个性多元 实践中,随着我国进城务工农民工群体从“单身外出”、“夫妻外出”向“全家随迁”的流动模式转型,农民工子女的内在结构也相应地呈现出分化态势。为方便问题讨论,这里主要以“就学状态”
4、为标准,将农民工子女群体简单区分成三大类型,即学前教育阶段的“幼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中”农民工子女和义务教育后的“大龄”农民工子女。如果基于这一划分前提,那么,促进农民工子女的社会融入必须首先回答如下问题:这三大类型农民工子女的社会融入需要是否相同?若不同,他们各自最为突出的个性需要是什么? (一)、“幼年”农民工子女:学前教育资源短缺与负担承重 因外出农民工的“家庭化”、“稳定化”程度在不断提高,由此产生了大量0—6岁的“幼年”农民工子女。对于“幼年”农民工子女,最为突出的个性问题是卫生保健、疾病
5、预防和学前教育。从近年来国家与各地方政府的政策供给及执行情况看,0-6岁低龄流动儿童的卫生保健和疾病预防渐渐得到落实。但是,在学前教育方面还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农民工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遭遇到了重重困难。其中,“学前教育资源短缺”和“无力承受经济负担”尤为严重。从上世纪末开始,学前教育体制推行市场化改革,政府在学前教育领域逐步淡出,学前教育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进而,公办幼儿园的数量相当有限,即便由政府重点投入的所谓“优质”学前教育机构,更多地也是被本就处于有利地位的社会优势群体所享受,农民工子女几乎被排斥在外。对于那些民
6、办的优质幼儿园,收费十分昂贵,农民工子女也只能望而却步。大部分农民工子女不得不无奈地进入劣质幼儿园,这些农民工子女幼儿园多为个体开办,不少为无证经营的“黑户幼儿园”,师资水平、硬件设施和卫生状况极为令人堪忧,严重威胁着就学儿童的生命权与健康权,有的甚至一度被政府关闭或取缔掉。那么,数量越来越多的低龄农民工子女到哪里去接受学前教育呢? (二)、义务教育中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机会与过程不平等 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民工子女在年龄上一般介于6-14周岁之间,构成了农民工子女群体的主体。对于这一阶段的农民工子女来说,最突出的个性问
7、题是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与过程是否平等。 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平等,强调的是所有适龄儿童都应当拥有一张无需交钱而由国家提供的课桌。从立法层面看,2006年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农民工子女与居住地儿童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由流入地政府负责。新《义务教育法》让我们可喜地看到,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终于在法律保障层面有所进步,特别是“国民待遇”和“流入地政府责任”的法律定性,使多年来一直处于“边缘人群”的农民工子女看到了在同一片蓝天下公平享受国家教育资源的期望。然而,“流动性”对流动人口数量急剧膨胀
8、和分布相对集中的城市带来的压力十分巨大,由于地方政府执行新法是一项“没有新资源”的负担,流入地政府在利用既有资源来执行新《义务教育法》过程中往往陷入资源困境。因而不少数量的农民工子女至今仍然只能就读于“民工子弟学校”。那么,那些继续被迫留在“民工子弟学校”就读的儿童,如何保障他们的就学机会平等呢?尽管这一问题十分棘手,但国家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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