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诈骗犯罪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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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合同诈骗犯罪的法律特征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合同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犯罪的法律特征如下:一、合同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为规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罪首先侵犯的就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由于本罪是利用合同的欺诈行为,所以,同样侵犯了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以供贷合同中的诈骗犯罪为例,如果供货方在骗取对方货款后,不按合同规定供给对方货物,这不仅使对方遭受财产上的损失,而且会使对

2、方的生产,因原料不足受到影响甚至停顿,或者使对方不能及时将商品投入市场。而由于商品交换在这一环节上出了问题,又会使社会的一系列经济活动不能正常进行,从而使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合同诈骗犯罪较普通诈骗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其原因就在这里。如果诈骗行为从形式上是以合同为手段实施的,但实质上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侵犯国家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则仍然是普通诈骗罪,而不是这里所说的合同诈骗犯罪。例如,骗借他人的生活费用于个人挥霍的,虽双方订有借款契约,也是普通诈骗罪。反之,如果以合同进行的诈骗活动只侵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而不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也不构成合同

3、诈骗犯罪,而是其他经济犯罪。例如,假冒他人专利并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允许该单位实施此项专利的行为,侵犯的是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和他人的专利权,而没有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尽管专利权同财物所有权不无联系,但两者终究不是一回事,因而这种行为是假冒专利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犯罪。二、合同诈骗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欺骗行为有五种具体表现:(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人往往使用虚假的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虚构主体签订合同行骗,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行骗;有的行为人采用伪造工作证、身份证、介绍信的方法,冒充

4、企业单位的业务人员,打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一些单位签订假合同,从中直接骗取预付款;有的行为人借助不正当的方法(如盗窃),取得他人的有效合同或者销毁的过期合同,假冒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条款或者以“转让”的形式给第三者,从中进行诈骗活动。(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证合同的履行,法律设立了担保制度。合同的担保是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履行合同的保证手段。它是确保债务履行的一种保证措施。诈骗分子在签订合同提供担保时,在合同担保上作假,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以伪造、变造、作

5、废的票据作担保。诈骗分子隐瞒真相,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票据作担保,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二是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说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及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同样是行为人使签订合同的另一方相信自己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从而达到骗取对方财物的目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人本来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以履行部分义务为诱饵,骗取财物后,即不履行合同的其余义务,其实质是

6、为骗取大量财物的“钓鱼”手段。如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拒不支付其余货款。(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例如:利用签订非法的合同条款,诈骗他人的罚款金额。这是指行为人本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但却采用欺骗的方法与他人签订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一些十分苛刻的条款和严厉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制约条款,故意诱使对方轻信上当,一旦合同条款难以如期履行,就以违约为由迫使对方赔偿大量罚款,以此进行诈骗犯罪活动。三、合

7、同诈编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按照1979年《刑法》规定,所有犯罪主体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自1987年以来,国家新颁布的某些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某些关于惩治犯罪的决定或者补充规定,虽然陆续规定法人可以成为某些经济犯罪的主体,但关于合同诈骗罪,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没有法律规定,其主体可以由单位构成。然而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现实生活中,固然不乏自然人以经济合同为手段进行诈骗的情况,但单位以合同进行诈骗,也是屡见不鲜的。而且同自然人诈骗相比,单位诈骗数额更大、危害更为严重。为此,在1985年7月18日最

8、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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