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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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浅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 中.L.国法制史学科形成于20世纪初期。1902年,清政府公布的《大学堂章程》把《中国古今刑律考》和《中国历代法制考》列入法科学生的必修课。同年,梁启超在《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一文首次运用了中国法制史这一学科概念。1906年,《京师法政学堂章程》在法律门教学科目中正式确立了《中国法制史》课程,从此,法制史的概念开始流行。伴随着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创立得以展开并逐步完成,成为一门具有独立学术品格的法学基础学科。经过

2、几代法律史学者的努力,中国法制史学科蓬勃发展,在法制通史、断代法制史、部门法制史和专题法制史等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就。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我国的法制史研究还没有完全解决法制史的研究对象的范围问题,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为研究对象范围的确定是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前提性问题。正如张晋藩先生所指出的:一门科学的对象,是以它所研究的现象所具有的矛盾特殊性为根据的。只有如此,才能表现出一门科学的价值以及与其相关科学的区别和联系。而对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范围的理解,在我国理论界一直存在很大的分歧。早在民

3、国时期,丘汉平先生就论述过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他说:法律的史有三种:法律史(或名法制史)、法学史与法律思想史。第一种史所研究的对象是叙述每个时代的法律制度典章的兴废,与法律的进化。而且法制史在当时就有狭义和广义之说,采狭义之说者,认为法制即刑罚,法制史即法律史,所涉范围,只以法律上制度为限,凡与讼狱律例无关之制度,皆在排除之列。旧称法制以律与刑为主,刑事制度随而见之。程树德、董康、徐道邻、朱方诸先生著中国法制史,采此例焉。广义的法制史的提出则是建立在现代法理观念的基础上,研究的范围也逐步扩大到组织

4、、人事、监察乃至民事、经济、社会等方面。康宝忠、丁元普、陈顾远及其后的大多数学者著中国法制史,属于这种所谓的广义的说法。1934年陈顾远在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中国法制史》一书中认为:中国法制史之范围,不仅限于法律一端,举凡典章文物刑政教化,莫不为其对象。新中国建立以后,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至今,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范围的确定问题,依然是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法制史就是以研究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为中心,以阐明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变化、消亡为主线,以揭示其发展规律为目的。一般不涉及政治

5、制度。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有的学者认为,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就是法律治理国家的历史,这要求研究法制史应该以法律实践活动,而不是法律制度为基础来研究法制史。有的学者认为,法制史以法律制度整体的历史作为研究对象,而不应该是各代部门法内容的简单概括;法制史中的法制是基于法律制度而形成的整个法律秩序系统,法制史正是要研究法制的历史,而不应是法律制度的历史;法律制度的内容及部门法史是法制史观点形成及规律概括的材料而不是其本身。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法律史不必定要研究古代

6、正史上的典章制度,而且可以利用许多材料来进行制度或思想的研究。例如,民间的契约,或者历史上的一些事件,这些材料在先前似乎都不被认为是法律史的材料。法律史学界对法制史的研究对象范围的理解之所以存在如此大的分歧,是因为大家已经认识到目前的法制史的研究范围已经不能够客观地反映中国传统法律的全貌。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和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为了更好地把握传统,使中华法律文明更好地面对西方欧美文明的压力,我们必须拓宽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视野,丰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内容,使中国法制史饱满充实起来。鉴于此,中国法

7、制史的规则体系应当包括法律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教育制度和救灾制度等强制性规则体系的发展历史。此外,由于它和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学史有一定的交叉,因此还有必要关注中国法律思想史和中国法学史。    一、中国法律制度史    所谓制度是指一种规则体系。所谓法律制度,是指调整人们行为的具有法律形式或不具有法律形式的法律制度系统。这里提到的法律制度不仅包括静态意义上的有关法律和制度的条文规定及民间法、社会习惯法,而且还指动态意义上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运动系统。所谓法

8、律制度史,法制史界的基本表述是: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规律。中国法律制度史一直是公认的中国法制史的重要研究内容,因为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制史观点形成及其规律概括的材料。法律制度史的规则体系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立法概括。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的立法活动及立法成果,包括立法体制、立法活动及其社会背景、立法根据、立法技术以及由立法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通过这种研究,可以了解和描述某一时期、某一政权的最基本的法制情况。  2.司法制度。包括各种类型政权的司法机关、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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