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球主权再议的国际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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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琉球主权再议的国际法思考琉球主权再议的国际法思考2013年5月8日,《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论〈马关条约〉与钓鱼岛问题》,通过大量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旧金山和约》,三者环环相扣,逻辑严密,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它们就是最有力的证据,证明了二战后日本的领土范围不包括琉球。所以上述国际条约充分证明了琉球的主权不属于日本。既然如此,琉球主权问题在国际法的框架下,自然是可以再议的。  二、提出琉球主权再议诉求的适格主体  琉球主权不属于日本,自然琉球主权问题可以再议。然而,琉球问题涉及的相关当事方错综复杂,至少包括中国、日本、美国以及琉球人民四方主体,究竟

2、哪一方有资格提出琉球主权再议的诉求,则必须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慎和细致的分析后才能做出准确的界定。  (一)中国的主体资格问题  琉球作为中国的藩属国的地位,从明初即已确立。以1372年琉球接受明朝皇帝册封为标志,琉球国正式成为以中华帝国为中心的朝贡体系内的重要成员。清取代明之后,将这种关系加以继承。朝贡体系之下中国与琉球的关系,借用近现代国际法的话语体系表达,大致可称之为宗主国藩属国(被保护国)。在历史上,中国作为琉球的宗主国,又是琉球问题的直接当事方,原本有资格成为提出琉球主权再议诉求的适格主体。  但是,根据权力与职责相统一原则,中国身为琉球的宗主国,在对琉球

3、享有宗主权的同时,当然也必须对琉球负保护之职责或曰义务。当琉球遭受日本侵略之时,如果中国妥善地履行宗主国的保护职责,以实际行动对琉球施以援手,如同历史上屡次出现的以援朝战争保护朝鲜那样,即便最终力有未逮,未能力挽狂澜,中国仍不妨为提出琉球主权再议诉求的适格主体。但现实的情况却是,中国身为宗主国正陷于列强瓜分狂潮而自顾不暇,不仅未发一兵一卒对琉球进行支援,甚至对琉球王室苦苦哀求中国发兵相助的正当诉求充耳不闻,仅仅只是对日本的侵略行为进行了无力的谴责;即使是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对琉球民众代表上书请求脱离日本殖民统治,回归中华的请愿活动也视而不见。由于中国一再地逃避了身为宗主

4、国对琉球进行保护的职责,根据权力与职责相统一原则,中国在屡次怠于履行宗主国职责的情况下,是否还享有以原宗主国的身份提出琉球主权再议诉求的资格,是值得怀疑的。  (二)日本的主体资格问题  如上所述,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旧金山和约》等国际条约,至少可以确定在二战以后琉球的主权不属于日本;再者,日本作为无条件投降的战败国,是没有决定权的。因此,从法律角度而言,在琉球主权问题上日本已经不再是琉球的直接关系国,在琉球主权再议问题上,日本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三)美国的主体资格问题  1945年日本投降后,美国以盟军的名义单独对日本实施了占领,包括琉球、钓鱼岛

5、等在内由日本非法窃取但尚未归还的领土亦处于美国占领之下。由此,美国成为琉球问题的直接关系国。通过对《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的解读,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日本将琉球的施政权(包括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交给美国;第二,美、日讨论琉球托管问题:美国打算向联合国提议由其单独托管琉球,日本将予同意。[3]可见,无论从现实中美国对日本的军事占领(包括琉球)还是《旧金山和约》的规定来看,美国都是琉球问题的直接关系国,美国在解决琉球问题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美国应当是提出琉球主权再议诉求的适格主体。但考虑到现实的美日双方紧密的同盟关系以及遏制中国崛起的战略需求,美国断然不会允许琉球脱

6、离日本而独立,美国的主体资格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现实中,对琉球问题的解决是毫无裨益的。  (四)琉球人民的主体资格问题  民族自决原则是现代国际法中一项公认的基本原则,在《联合国宪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中均有体现。该原则认为: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且每一国均有义务遵照宪章规定尊重此种权利。  为了防止民族自决原则被滥用,危害国际社会和平与稳定,一般认为,该原则中所指的民族,应当仅限于殖民地人民或争取独立的民族。有学者认为,现在的琉球事实上处于美、日两国

7、的双重殖民统治之下,是美日两国共同的殖民地。[4]这一认定是否成立,尚须进一步论证,但即便琉球人民不能被认定为殖民地人民,将其界定为争取独立的民族应当是毫无疑义的。从1879年日本非法占领琉球开始,琉球人民争取独立的斗争就从未停止过。1972年,美国将琉球归还日本时,遭到琉球反日派的强烈反对,代表团用汉语恳请蒋介石看在同是一家人的份上,在联合国仗义执言,准许琉球独立建国或并入中华民国版图。[5]一方面,琉球人民构成民族自决原则中所称的争取独立的民族,与国家、国际组织等主体类似,也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另一方面,琉球人民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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