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角度看琉球群岛主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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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國際研究季刊 第1卷第2期頁51-812005年/夏季號TaiwanInternationalStudiesQuarterly,Vol.1,No.2,pp.51-81,Summer2005從國際法角度看琉球群島主權歸屬李明峻߆ڼ̂ጯ઼ᅫᙯܼࡁտ͕̚ӄநࡁտࣶၡāࢋ中華民國是目前唯一對琉球主權之歸屬日本有爭議的國家。由於中華民國與日本欠缺外交關係,因此台日雙邊分別以「日本交流協會」和「亞東關係協會」為辦理業務,但因對琉球主權尚有爭議,故與琉球(沖繩)地區的業務不透過「亞東關係協會」,而是由「中琉文化經濟協會駐琉球辦事處」直接辦理。就此而言,台灣與琉球地理上相依且有極深的歷史淵源,故

2、對琉球主權歸屬的正確認知實有其迫切性。首先,琉球雖於歷史上為中國的藩屬國,但卻未曾成為中的領土,其後日本以征服取得琉球主權,此點就當時的國際法而言並無違法之處。中國與日本雖一度提出「分島改約」之議,但隨著日本廢藩改縣而告罷議,中國至此不再提出異議。逮至「馬關條約」簽署之後,更明確認定日本對琉球之主權已告確立。其次,二次大戰前後的國際文件亦對此點無甚著墨,且中華民國在此等文件討論期間亦無反對意見。之後,美國「託管」琉球群島,以日本對琉球保有「剩餘主權(residualsovereignty)」為由,預留日後依主權歸還原則(theprincipleofreturn)移轉予日本之伏筆,按理

3、中華民國應無法再於琉球主權歸屬議題上有所爭執。但中華民國卻在「日華和平條約」生效後,於一九五三年八月八日美國將琉球群島北部之奄美大島交還日本時,突然以「波茨坦宣言」第8條規定日本主權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之內,表示其中「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包含琉球群島在內,因而認為琉球群島的國際地位「應由主要盟國予以決定」。同時,中國政府對於琉球群島並無領土要求,亦無重建其宗主52《台灣國際研究學會》第1卷、第2期(2005/夏季號)權之任何意圖;惟主張琉球居民之真實願望應受尊重,彼等必須獲得選擇其自身前途之機會,強調此等島嶼之現狀(包括其領土之完整)應予維持,甚至認為琉

4、球人民應有自決權。據此,中華民國在戰後初期突然改變對琉球群島問題的基本立場,對琉球群島的主權歸還日本表示爭議迄今。然而,中華民國政府對於琉球群島基本立場的改變,係違反國際法上的「禁反言」原則,再加上若以「波茨坦宣言」第8條為依據,則「舊金山(對日)和約」本即是「主要盟國的決定」,該規定可說是已執行結束,不應再以此於琉球主權歸屬議題上力爭。至於琉球人民行使自決權的問題方面,由於日本為民主法制國家,因此如果琉球人民對琉球自治或獨立有所主張,隨時可提出主張或以公民投票決定,但目前琉球人民似無此方面的要求。因此,由國際地位與國際法面向探討,可知中華民國對琉球主權地位難以置喙,而日本藉由「征服

5、(conquest)」手段取得琉球領土主權,以時際法的概念觀之亦為合法,在無其他國家反對之時,已逐漸建立其正當性。職是之故,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不應對琉球群島主權爭議上做無謂的爭執,而以交流發展多方合作為是。ᙯᔣෟ:琉球群島、沖繩、領土、國際法、剩餘主權、征服從國際法角度看琉球群島主權歸屬53壹、前言琉球群島的地理疆界處於北緯二十四至二十八度與東經一百二十二度1至一百三十三度之間,係位於台灣與日本間一系列島嶼的統稱。在台灣近代文獻上,琉球群島多與釣魚台列嶼問題一併被論及,但釣魚台列嶼係台灣北部大屯山入海而成,在地質上為台灣的附屬島嶼,只因日本於一八九五年一月將其先占,在行政區上將其編入沖

6、繩縣石垣市所轄,遂有由琉球群島主權的歸屬認定「釣魚台列嶼」領有權的誤解,事實上琉球群島主權2的歷史沿革與此無涉。琉球群島早在十二世紀即已存在獨立王國,從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之中、日對其宗主國問題的外交角力,二次大戰後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與舊金山和約等國際文件的浮現,加以美國的託管行為等,引致中、台對3其領土主權爭議,惟在美國於一九七二年將琉球群島交還日本之後,我行4政部門迄今對琉球群島的主權歸屬問題迄今仍持保留態度。在政治外交層面上,因台灣與日本無外交關係,其經貿事務係透過「亞東關係協會」居中處理,而由於前述保留態度,使得中華民國對琉球沖繩地區的業務,名義上不經「亞東關係協會」居中處

7、理,而由「中琉文化經濟協會駐琉球辦1美國琉球民政府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發佈並施行的「琉球列島的地理境界」第二十七號公告。惟同時依據大英百科全書,則稍有出入,處於北緯二十四至三十度與東經一百二十三度至一百三十度之間。2「琉球認同與歸屬論爭」張啟雄等著,中央研究院東北亞區域研究,初版,2001。3Seegenerally程家瑞主編「釣魚台列嶼之法律地位」,東吳法學院,一九九八年。自一九六九年起,「釣魚臺列嶼」成為紛爭的焦點便在於台灣與日本大陸棚間極可能蘊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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