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法律制度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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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法律制度保障研究农村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法律制度保障研究  一、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发展迅速并分布在各个领域,尤其是一些社会问题比较突出而政府又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例如在环保领域,活跃着大量的环保非政府组织,这些组织通过开展环保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推动和促进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增强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通过对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援助等活动,推动环境保护运动的发展。这些非政府组织通过开展一些活动,为中国从根本上解本文由.L.收集整理决一些政府无法发挥作用的领域所存在的问题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也存

2、在巨大的城乡差别。目前,我国农村的非政府组织发展还比较落后,我国的新农村建设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农村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等各方面都有了较大的发展,我国现有的农村非政府组织已经不能满足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  二、加强建设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必要性  千百年来,我国的农民由于组织化程度低,缺少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和表达本阶层利益的渠道,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大力发展农村的非政府组织变得非常迫切。  首先,加强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建设可以提高农民的组织程度。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有了根本性的改变。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农民一直没有属于自己的组织和团体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只能单方面依靠政府部门的帮助。由此可见,大力发展农村非政府组织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选择。  其次,大力发展和建设农村非政府组织能够培养农民的公民意识,扩大农民政治参与。由于国家政策等各方面的影响,农民在国民待遇方面一直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相违背。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民主和公民意识,也能够发挥社会组织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方面的作用。  最后,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农村管理体制的改革。农村非政府组织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农民谋求利益提供了合理途径。由此可见,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存在和发展不仅是合理的,

4、而且是相当迫切的。  三、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立法现状  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在近年来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关于民间组织的立法方面的发展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民间组织的立法大致经历了文革前的初创阶段,文革时的停滞阶段和改革开放后的恢复发展阶段。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非政府组织的相关法律体系。首先民间组织立法有了宪法做立法依据;其次民间组织立法的格局和体系也日益完善;最后民间组织立法已经构建起了稳定的民间组织管理制度。  四、我国非政府组织立法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的非政府组织的立法带有鲜明的时代色彩,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出现破坏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民间

5、组织,维护国家政权和政局稳定。在现实中非政府组织发展的不规范,不成熟等一些消极现象让立法者对非政府组织及其活动持不信任和防范的态度,最终形成了以稳定为目的的控制型立法指导思想。  其次,我国的法律制度的缺失。虽然在我国的宪法中明确规定结社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却得不到实践。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一部规范非政府组织行为的基本法,而现行的一些行政法律法规又无法适应非政府组织发展的需要,还限制了公民结社自由的实现。我国现阶段不仅缺乏管理民间组织的一般性法规,还缺乏专门性法规,这种法律制度的匮乏导致很多民间组织不能顺利取得合法地位和开展各项活动,不利于

6、民间组织的规范性发展。  五、关于我国非政府组织立法的完善和发展  在人类的发展过程中,合理健全的法律体系对社会的发展起着必不可少的作用。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发展日益迅速,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发展提出了迫切要求。  首先,要转变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立法指导思想。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立法是以控制管理为指导思想,其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国家政权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结社自由是公民结成非政府组织的权利来源,没有结社自由,非政府组织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础。结社自由不但有利于公民实现更广泛的社会参与,也有利于公民形成对权力的制约。非政府组织的立法应当以保障公民的结社权利为出发点,这有助于我国公民

7、社会意识的培养和发展。然而,过度的结社自由在扩大个人权利的同时,也可能造成个人在权利方面的失衡.  其次,要健全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体系,虽然我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结社自由的权利,但是我国目前仍没有一部专门规范非政府组织的基本法,现有的非政府组织立法体系仍不健全,因此我国应该制定一部关于非政府组织的专门性法律。  最后,要完善非政府组织的设立和监管等制度。不但要完善非政府组织的内部治理制度,还要加强规范外部行为。要完善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机制,为非政府组织参与相关立法、政府决策和监督提供合法的参与途径。  我国农村的非政府组织虽然发展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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