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已确认未实现损益会计处理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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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资产已确认未实现损益会计处理问题探讨[摘要]本文在归纳我国第22号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未实现损益会计处理和报表列报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准则这一规定的理论渊源,指出这种处理不符合我国基本准则倡导的资产负债观,并将导致会计信息质量降低。笔者建议消除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的区别,将金融资产所有已实现和未实现损益都计入企业业绩报表。  [关键词]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未实现损益    一、金融资产计量与已确认未实现损益的会计处理    经历了1996~1998年的亚洲金融风暴之后,IASC和FASB都确立了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有金融工具的目标,认为这对获取一

2、致并相关的信息是必须的。IAS39以及2006年6月ED66对IAS39的修订,FAS133以及1999年6月和2000年6月FAS137和FAS138对FAS133的修订。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都采用了对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实行不同的计量基础的原则。  金融资产已确认未实现损益是指采用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期末因公允价值的涨跌,一方面应确认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的会计账面价值的增加或减少;另一方面应确认由于这些金融资产并未出售或处置而形成的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    (一)金融资产已确认未实现损益的会计处理    根据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实行不同的计量基础

3、的原则,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将金融资产分为四大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的投资;3、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准则规定:当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企业应以其成本进行计量。金融资产的成本是指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初始确认后,企业应以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但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和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标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不按此规定进行计量。后续计量时,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应运用

4、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那些没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应以成本计量。可见,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主要涉及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应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并将由于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未实现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公允价值计量。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引致的未实现损益计入所有者权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因公允价值下降而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持有至到期的投资重分类为可供

5、出售的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已确认未实现损益的会计信息列报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已确认未实现的损益分别计入了当期损益和所有者权益,并在会计期末分别列报在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中。  1、利润表:因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导致的已实现损益列报在“投资收益”项目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未实现损益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列报。  2、资产负债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6、而导致的未实现损益列报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项目。  换言之,利润表中既有金融资产因公允价值计量的已实现损益,也有未实现损益;而资产负债表中只有金融资产因公允价值计量的未实现损益。    二、金融资产已确认未实现损益会计处理的理论渊源    二战后,世界经济快速发展。新的经济业务层出不穷,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会计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财务会计不断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传统的企业财务业绩报表因其不能充分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和全部收益而倍受会计业界和会计信息使用者群体甚至各国政府的关注。关于企业哪些项目应该计入收益表以及何时计入等问题的争论,集中表现在以下不同时期、不同角度

7、的讨论中:    (一)当期经营观与总括收益观  当期经营观认为,企业的经营收益只应包括“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和费用以及管理当局本期控制的其他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非经营的特殊项目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不应当包括在会计收益中。  总括收益观是指企业在特定的期间内,所有交易或事项所确认的关于企业业主权益的全部变动(不包括企业与业主之间的交易)。特殊项目和前期调整被视为企业历史收益的一部分。    (二)收入费用观与资产负债观  收入费用观下,会计收益基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交易。通过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收入扣减为实现这些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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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资产已确认未实现损益会计处理问题探讨[摘要]本文在归纳我国第22号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未实现损益会计处理和报表列报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准则这一规定的理论渊源,指出这种处理不符合我国基本准则倡导的资产负债观,并将导致会计信息质量降低。笔者建议消除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的区别,将金融资产所有已实现和未实现损益都计入企业业绩报表。  [关键词]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未实现损益    一、金融资产计量与已确认未实现损益的会计处理    经历了1996~1998年的亚洲金融风暴之后,IASC和FASB都确立了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有金融工具的目标,认为这对获取一

2、致并相关的信息是必须的。IAS39以及2006年6月ED66对IAS39的修订,FAS133以及1999年6月和2000年6月FAS137和FAS138对FAS133的修订。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都采用了对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实行不同的计量基础的原则。  金融资产已确认未实现损益是指采用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期末因公允价值的涨跌,一方面应确认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的会计账面价值的增加或减少;另一方面应确认由于这些金融资产并未出售或处置而形成的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    (一)金融资产已确认未实现损益的会计处理    根据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实行不同的计量基础

3、的原则,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将金融资产分为四大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的投资;3、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准则规定:当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企业应以其成本进行计量。金融资产的成本是指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初始确认后,企业应以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但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和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标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不按此规定进行计量。后续计量时,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应运用

4、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那些没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应以成本计量。可见,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主要涉及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应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并将由于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未实现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公允价值计量。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引致的未实现损益计入所有者权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因公允价值下降而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持有至到期的投资重分类为可供

5、出售的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已确认未实现损益的会计信息列报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已确认未实现的损益分别计入了当期损益和所有者权益,并在会计期末分别列报在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中。  1、利润表:因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导致的已实现损益列报在“投资收益”项目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未实现损益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列报。  2、资产负债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6、而导致的未实现损益列报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项目。  换言之,利润表中既有金融资产因公允价值计量的已实现损益,也有未实现损益;而资产负债表中只有金融资产因公允价值计量的未实现损益。    二、金融资产已确认未实现损益会计处理的理论渊源    二战后,世界经济快速发展。新的经济业务层出不穷,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会计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财务会计不断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传统的企业财务业绩报表因其不能充分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和全部收益而倍受会计业界和会计信息使用者群体甚至各国政府的关注。关于企业哪些项目应该计入收益表以及何时计入等问题的争论,集中表现在以下不同时期、不同角度

7、的讨论中:    (一)当期经营观与总括收益观  当期经营观认为,企业的经营收益只应包括“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和费用以及管理当局本期控制的其他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非经营的特殊项目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不应当包括在会计收益中。  总括收益观是指企业在特定的期间内,所有交易或事项所确认的关于企业业主权益的全部变动(不包括企业与业主之间的交易)。特殊项目和前期调整被视为企业历史收益的一部分。    (二)收入费用观与资产负债观  收入费用观下,会计收益基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交易。通过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收入扣减为实现这些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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