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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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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巢湖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编制与管理办法(试行)院字〔2012〕86号人才培养方案是对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模式以及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是学校实施人才培养的指导性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为进一步规范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一、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原则第一条人才培养方案必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契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符合教育教学基本规律,体现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要求;符合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符合因材施教和整体优化的原则。第二条人才培养方案对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要突出职业
2、适应性,课程体系要突出应用技术能力的培养,不断增加实践课程比重,教学环节要突出实践教学,培养模式的构建要突出强调合作教育。第三条人才培养方案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学校办学定位、学科专业的调整情况,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原则上每届人才培养方案都要进行修订。二、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程序第四条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必须在学校主管教学的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第五条教务处提出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指导性意见,确定编制的原则,设计方案的总体框架,对学制、学时、学分以及课程体系、实践教学比例等提出具体的设置要求。指导性意见经学校批准后,以文件形式下发。第六条各学院(
3、系、部)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指导性意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方案和计划,广泛调查、深入论证,在专业建设委员会的参与和指导下,编制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第七条教务处对各学院(系、部)提交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审定,报学校批准。经批准后的人才培养方案,即为学校教学文件,生效执行。第八条每届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结束后,各学院(系、部)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提出下一届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意见。三、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第九条人才培养方案要科学确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第十条人才培养方案要科学确定学制和修业年限、总学时和总学分。第十一条人才培养
4、方案要合理设置课程体系,突出实践教学环节,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第十二条人才培养方案要科学合理地对教学进程进行总体安排。四、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第十三条人才培养方案批准后,各学院(系、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学,落实教学任务。第十四条每学期期中,各学院(系、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编制下学期教学进程表和各类课程的开课计划,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对上报的教学进程表和开课计划进行审核后,发回各学院(系、部)核定。第十五条教务处根据各学院(系、部)核定后的开课计划,编制教学进程表,下达教学任务安排通知书。第十六条各学院(系、部)接到教学任务安排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把教学任务落实,填
5、写教师教学任务书。教学任务书一式二份,一份报教务处,一份学院(系、部)留存,交由授课教师。第十七条教务处对各学院(系、部)报送的教学任务书进行审核,确认安排合理之后,于学期放假前编排好下一学期课程表。第十八条各门课程都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制定课程教学大纲。授课教师应熟悉人才培养方案,充分了解本门课程在专业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第十九条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表,在教研室统一组织下,于开学前二周内编制好课程的教学进度计划。五、人才培养方案的变更第二十条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不允许随意变更。凡增开、减开、替换课程,改变课程性质和课程结构(包括实践教学环节)以及调整学
6、时、学分、开课时间、考核方式等,均属人才培养方案的变更。第二十一条人才培养方案如确需作变更的,学院(系、部)应在安排新学期教学任务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变更报告,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后执行。(申请表见附件)对较大的变更,学院(系、部)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弥补或改进方案,由教务处提交学校指导教学委员会审定,报学校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二条凡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批而擅自变更人才培养方案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六、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巢湖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变更申请表巢湖学院人才培养方
7、案变更申请表学院(系、部)专业年级调整形式1.减开课程2.增开课程3.替换课程4.停开课程5.改变课程性质6.改变课程结构7.调整开课时间8.调整学时9.调整学分10.调整考核方式11.其他(请在相应的类别标“√”)项目调整前情况调整后情况课程名称课程性质课程结构开课时间学时学分考核方式(201—201学年度第学期)变更原因与弥补(或改进)方案:教研室意见:签名:年月日学院(系、部)审批意见:签名:年月日教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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