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管理制度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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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案件管理制度评析案件管理(Casemanagement)也称为司法流程管理(judicialcasefloanagement),是20世纪70年代后西方国家为根治民事司法“堵塞”和“拖延”症结,而推行的司法改革措施。美国法院的“管理型司法”、日、德等国的“计划审理”和“集中化审理”是其中的样本,这些立法和司法实践在世界范围形成了颇具声势的“案件管理运动”(easemanagementmovement)。一、民事案件管理与接近正义(一)民事案件管理之缘起在以自由主义为中心的传统对抗制民事司法中,法官保持高度的消极中立

2、而当事人和律师则主导着诉讼范围和诉讼过程,由此滋生的诉讼成本过高、不可预计、不成比例以及突出的诉讼迟延和程序复杂化,越来越成为人们利用司法解决纠纷的阻碍。近40年来各国立法和司法中负面因素的互相叠加进一步导致了人们对民事司法制度的危机性评价,其结果是20世纪70年代后西方国家普遍认为自己的民事司法已置身于“危机”状态。例如,德国法院当时宣称自己的民事司法系统处于“心脏病发作的边缘”;西班牙学者则断言其民事司法已经提前进入了“下个世纪”;法国1991年在官方报告中披露:60%的法国公民和70%的法官认为进行民事司法改革是

3、一个应优先考虑的事情。1974年国际法学家委员会(InternationalmissionofJurists)英国分委员会在其报告中将传统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归结为:程序过度依赖于当事人的启动、诉讼体制公开得不够充分、审判过多依赖于履行全部程序,程序过于形式化,等等。{1}国民对民事司法状况的普遍不满促发了立法者的危机意识,尽管各国立法者对民事司法的危机感受并不一致,但探索案件管理以摆脱民事司法中的散漫、拖延现象的实质性努力已经广泛地展开。美国议会于1990年制定了民事司法改革法(TheCivilJusticeRefor

4、mAct,简称CJRA),以图通过案件管理等新举措来根治或缓解诉讼拖延和耗费过大等民事司法症结。随后出现的最具有影响力的样本,则是英国沃尔夫勋爵于1998年在司法改革方案中创设的案件管理制度,其中明确提出将传统上由当事人及其律师承担的案件管理责任移交给法院,{2}1这样的思路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得到采纳。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于世纪之交明确提出充实审理内容,将审理期限缩短一半的改革目标,具体措施则包括要制定和确立审理计划的协议,以便推进计划审理、扩充证据收集程序。{3}在立法例方面,有的国家将案件管理置于民事诉讼法典之中

5、(如英国,日本),有的国家则以单行法加以规定(如美国)。整体看,历时30多年的两大法系民事司法改革都呈现出法官强力控制诉讼进程的趋势,法官甚至在所有诉讼阶段都负责控制程序的进行,将当事人及其的诉讼行为置于可控范围之内,防其滥用。(二)民事案件管理之法理基础民事司法制度设置的基础性价值,在于使社会成员能够轻松便利地利用司法,并使他们各种法律需要能得到合理、迅速且有效的解决,这便是接近正义运动。由于传统民事诉讼运作中显现出来的高成本和诉讼拖延,以及过于繁杂的程序规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接近正义目标的实现,法院才有对审判资源进

6、行再分配的必要。基于此,现代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学理均将接近正义视为案件管理改革的哲学基础,既将这个理论作为案件管理的出发点,也将其作为衡量案件管理成效的标准。在这一根本目标之下依据整体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对诉讼机制进行了全局性技术调整,由此构成案件管理的法理基础。1.整体性原则(anagementconference)三个具体措施作为实现案件分流的措施。{7}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则强调强化审前程序的作用,设置审前准备法官,促使案件审理更带有计划性以控制诉讼的进展速度,使案件尽量在一次集中审理中就得到解决。(一)英美:以案件

7、分流为中心的民事案件管理自上世纪60年代后,美国开始鼓励法官积极地对民事案件实施管理,特别是对复杂诉讼及消费者权益纠纷、人权案件、反托拉斯等案件,力求通过案件管理尽快将案件了结,避免诉讼过度拖延和加大诉讼支出。为解决联邦法院系统内日益严重的诉讼拖延和诉讼耗费过大的现象,1990年美国又通过了民事司法改革法(CivilJusticeReformAct),并确定了十个地区法院作为推行该法的试点。{8}英美法系国家典型管理措施包括:1.通过案件管理实现案件的分流。法院依据一定的标准及程序,根据案件有关情况进行遴选,从而将提交

8、到法院的不同案件引入不同的纠纷解决方法的体系,这种分流机制通常由三个相互独立而又密切联系的子程序——甄选程序、解纷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构成。以英国为例,一旦诉讼程序开始法官就要做出选择,以决定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SmallClaimTrack)、快速审理程序(FastTrack)或者适用多轨制(MultiTrack),即小额和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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