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及相关的程序设计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及相关的程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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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及相关的程序设计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监督范围和对象/监督方式/监督程序内容提要:本文以改革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程序为着力点,在对执行中存在的“执行难”和“执行乱”两大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并确立以“执行乱”作为检察监督重点的前提下,提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遵循依法监督、事后监督、不干预法院正常执行活动、讲求效率等原则,明确了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中的民事执行裁判、执行实施行为、违法或不当行为以及对执行法官等进行全面监督的监督范围和对象,进而针对不同监督对象设计了抗诉和纠正意见两种基本的民事执行监督方式,最后提出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程序。一、问题的提出民事执行

2、中的问题,是长期困扰司法工作的顽疾,不仅给当事人带来烦恼和损害,而且一定程度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实践中,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工作进行了大胆的监督尝试,如有的采用检察建议、监督意见书等,有的与法院就执行监督事宜进行协商并会签文件,有的对进入执行程序的生效裁判尝试执行和解。2009年,某市检察机关对该市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进行了初步监督尝试,共受理和审结了9件执行监督案件,发出检察建议6份,收到法院回复4份,取得了初步的监督成效。但是相对于该市法院2009年办理的152990件民事执行案件,检察机关的监督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力度上都是远远不够的。[1]此外,由于法律规范欠缺,虽然理

3、论界和实务界对检察监督的必要性达成了共识,但是各地检察机关对如何开展监督的问题认识不一致,客观上造成监督方式的混乱和不规范,有损检察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本文拟就相关问题展开探讨。二、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检察监督的重点要设计科学合理的执行监督方式与程序,需要首先了解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明确监督的不同对象。(一)某市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2009年某市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突出问题:1.执行的法律依据不规范。目前执行工作的依据种类繁多,除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外,还有法院内部的通知、批复,某次会议的精神,甚至某个领导人的讲话以及工作惯例等等,很多依据不公

4、开、不透明甚至不具有法律效力。2.随意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实践中执行法院存在着大量随意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只要任何案外的第三人与执行案件有关系或者有关联,执行庭就可能做出裁定,将该案外人列为被执行人,确定该第三人对申请执行人承担义务。在某市检察机关受理的9起执行申诉案件中,有4件均涉及随意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占到了44.4%。正如杨立新教授指出的,民事执行监督的三个重点之一就是监督执行庭随意用裁定执行案外人财产的情形。[2]3.以执行裁定对抗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的既判力。根据既判力理论,民事调解书同判决一样具有既判力。[3]而有的执行法院竟作出违背民事调解书内容的裁定。(二)

5、从全国范围来看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目前我国的民事执行面临的最大问题有两个:执行难和执行乱。这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的问题。对于“执行难”,王鸿翼厅长认为:应特指因执行法院或执行法官之外的因素所导致的生效裁判确认的权利义务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情形,是执行法院或执行法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难以克服的“难执行”。[4]执行法院或执行法官故意或过失地违背现行法律规定或执行依据,在执行过程中损害审判权威或侵犯当事人或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乱执行”情形,也屡见不鲜。[5]一定程度上,社会各界对执行问题的责难,主要集中在“执行乱”的问题上。引起“执行乱”的原因主要是执行法院或执行法官有法不依,滥用职权,渎职

6、失职。[6]参考全国其他省市检察院进行的执行监督案例,“执行乱”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四大类情形:(1)针对被执行人的乱执行。包括擅自改变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超标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执行法官与评估机构、拍卖机构串通、低价评估、低价拍卖标的物;执行法官与部分被执行人串通,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其他被执行人利益;“以拘促执”、“以拘代执”等。(2)针对债权人的执行乱。包括不合理地苛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受利益驱动、个人私利等因素的影响,故意拖延、怠于执行;执行款物管理混乱,随意中止执行,执行收费乱等。(3)针对案外人的乱执行。包括对案外人财产的乱执行和对案外人人身的乱执行等。(4)违

7、反法定分配原则,不当确定优先权主体,损害真正的优先权人或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执行乱。[7](三)检察监督的重点检察监督的重心应放在公权力的行使上,放在对法院“执行乱”问题的监督上,而既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则对执行难的问题不适宜进行法律监督。[8]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一)依法监督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只要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统一和正确实施的情形,检察机关就应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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