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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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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社会需求视角的商法学课程教学改革探讨基于社会需求视角的商法学课程教学改革探讨 一、社会需求对商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要求 根据1998年教育部高教司编写出版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商法学是法学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商法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而出现的。在商法中,商是法的本源,是法的服务对象,是法的最终目的;法是商规矩,是商的准则,是商的游戏规则。新世纪需要法商结合的复合型人才,使学生兼有法商两种知识结构,能运用法、商两种思维方式解决实际问题[1]。因此,我们的商法定位应该是
2、培养系统掌握商法学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有扎实的商事和法律基本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教学方法作为人才培养的途径和手段,首先应当服务于其目的。对于商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来说,它不仅仅应该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更应该以获得商事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 二、商法学课程教学现有模式的不足 要实现商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就必须坚持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与人格养成有机结合的教育教学改革思路。商法教师的任务不仅要使我们的学生学会必要的法学理论知识,还要培养他们能具有一定法律应用和操作能力。而传统教学方法
3、下教育和考核的是学生的背诵能力,学生缺乏独立的思考应用意识,这显然与法学应本文由.L.收集整理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格格不入。早期商法学教学主要采取讲授法。所谓讲授法,是指教师通过口头语言向学生描绘情境、叙述事实、解释概念、论证原理和阐明规律的教学方法。讲授法能使学生短时间内获得大量的系统科学知识,知识比较系统全面,有利于大面积培养人才。但有一定局限性:如不能唤起学生的注意和兴趣,不能启发学生的思维和想象,易形成填鸭式教学;教师水平影响教学效果,易导致理论与实践相脱节;交流的单向性,容易导致学习过程的割裂与分离。
4、针对这一弊端,当前各高校逐步在商法学教学中提高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比重。[2]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学生为中心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互动式教学方式。它借助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将学生置身于特定的管理情景之中,给予恰当的诱导,为学生提供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和与实战极其相近的实习氛围,培养学生观察、分析、解决各种矛盾的能力,让学生真正接近甚至融入真实的司法世界。但案例教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我国法律文化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差异很大 案例教学之所以能够在英美等国的法学高等教育中普遍应用,主要原因之一是英美等国是普通法国家,
5、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案例教学法对于学习和研究英美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推理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不是审判的依据,法学教育仍应以系统的法学理论、解释成文规则及其运用等为主,完全的案例教学法并不适应我国的法律教育。 (二)我国的法学教育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有所不同 英美法系大学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教学目标就是培养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官、律师等,在他们的大学法学教育中掌握法律推理和如何遵循先例是两大要务。英国大学法学教育中重实践、轻理论的法律文化传统仍保持着其潜在的影响[3]。美国的法学教育则是
6、研究生教育,法学院学生是从其他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申请者中录取的,他们在某一专业已经有相当造诣并具有一定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中采用案例教学既适合学生的特点也符合其教学的目标。我国法学专业本科生绝大多数来自高中毕业生,他们不具备一定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在没有构建一定法律知识体系的前提下,使用案例教学法是不切实际的。 (三)法学案例教学法本身也有不足 一方面,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在案例教学中能得到显著的提高,但却难以形成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另一方面,此教学法要求教师通过一系列的问题,
7、刺激学生思考,学生通过回答问题锻炼其反应和思辨能力,参与人数有限。而我国法学院本科的班容量一般为50至100人,不可能让案例教学的优势体现在大部分学生的身上。因此,案例教学法并不适应我国法律本科教学。 三、改进商法学课程教学的两点建议 (一)积极推广Seminar教学法 Seminar一词最早见于18世纪虔敬派教育家弗兰克创办的师范学校中[4] 。1773 年,德国著名学者格斯纳在哥廷根大学创办哲学seminar,首次将seminar引入到大学。洪堡(boldt)在创建柏林大学的过程中,明确提出为科学而
8、生活的大学理念[5],真正使seminar由原生性的涵义发展到一种课程教学的核心理念。目前,seminar已经成为现代西方国家大学本科教学中非常重要且普遍使用的教学模式。这一模式有明确的教学目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教学体系,因此成为一个具有规范性、内在规定性的教学范式。席明纳在柏林大学被称为科学研究的苗圃。它是指学生在教授的指导下,就某一课题结成小组,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与教师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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