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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商事案件二审程序简化审的调研关于商事案件二审程序简化审的调研发布时间:2010-08-1316:53:46我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公开化和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就强化审判公开工作下发两个文件,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也被列入人民法院的一五、二五改革纲要。与此同时,司法的规范化改革也从未停息,前些年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将这一改革推向了深入。应该说,民事审判方式的公开化和规范化改革顺应了时代发展方向,又符合民商事审判规律,其价值毋庸置疑,实践中也取得了明
2、显成效。但任何改革都不可能十全十美,不可能没有缺憾。公开化、规范化强调的是程序正义,而程序正义的实现往往意味着司法成本的增加,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民事审判效率必然受到影响。正因如此,程序正义支配下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并非一帆风顺,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在民商事二审程序中,这些问题更为明显。本文以商事二审程序(不含涉外案件)为视角,以开庭审理制度为重心,对现实中的司法困境进行调查,并从价值理念变革入手,分析商事二审程序简化审的正当性、可行性,探索简化审的具体路径。一、商事二审审理方式的现状调查(一)商事
3、二审程序遭遇程序正义与诉讼高效的“夹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国民事二审审理方式以开庭审理为主,书面审理为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188条又明确限定了可书面审理的四类案件。而无论是开庭审理抑或书面审理,二审法院都必须组成合议庭,不适用独任审判,即基层法院可以适用的简易程序在二审中并无适用空间。根据公开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商事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任何证据未经开庭质证,不得作为定
4、案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时也突出强调了审判程序的规范性,该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13项再审事由,绝大部分均为程序性事项。此外,浙江省高院提出的“八项司法”中的阳光司法,也明确强调了审判公开。经过多年的改革,商事审判法官普遍的感觉是:个案审理中程序性的事项越来越多;开庭率被迫要提高,合议庭成员在“陪审”上耗费的时间、精力总体上明显增加;以往为了提高效率而采取的许多简便措施不得不放弃,案件的审理也极易被拖延。显然,程序正义的实现是以增加司法成本支出为前提的。而另一方面,商事二审案件的绝对数量也在大
5、幅增长,且案件复杂性明显增加,二审法院的积案压力越来越大。首先,近几年来全国范围内的级别管辖标准调整,案件管辖重心不断下移,基层法院收案标的上限大幅上升,案件类型更广,总体收案数量明显增加;其次,受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的影响,一、二审诉讼费整体降低,尤其是上诉费降低更为明显,导致上诉率有所提高,二审案件数量增幅较快;再者,经济形势严峻导致商事案件总体数量高位运行,且拖延时间以逃避债务、基于侥幸心理等滥用上诉权的情况不断增加。在我省,2008年4月1日起民间借贷纠纷也划入商事案件审理范围,使得商事二审案件数量骤增(
6、见表一)。而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入以及法律制度的不断更新完善,新类型、疑难案件的比例逐渐增大,矛盾和纠纷呈现复杂化趋势,二审案件的审理难度也明显增强。基于以上因素,在法官数量、司法资源未同步增加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的办案压力明显增加,提高诉讼效率的现实要求越来越迫切。(二)商事二审程序在现实困境下遭遇“变异”积案的增加要求提高效率,程序的实现却会减缓效率。商事二审程序在诉讼高效与程序正义的双重“紧箍咒”下陷入困境,最终被迫遭遇“变异”,制度设计的完美目标成为“憧憬”。一方面,规范化的开庭比率难达预
7、期,书面审理、“非正式开庭”在实践中仍较普遍。较之开庭,书面审理只需承办法官一人参与,询问当事人无须书面传票通知,询问场合也较随便,在司法成本方面的支出要少的多,故较受法官欢迎。司法实践中,商事二审案件动辄采用书面审理方式的现象较为明显,许多法院事实上以书面审理为主、开庭审理为辅。如我们调查的广州中院、东莞中院,由于案多人少矛盾严重,多年来商事二审中采用正式开庭方式审理的案件可谓凤毛麟角,比率不超过1%。我省杭州中院、宁波中院的商事二审案件开庭率大概在三分之一左右。原本应作为例外的书面审理方式成为二审程序的主
8、要运作方式,这种情况在全国许多中级法院普遍存在。而非正式开庭是指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有开庭之实而无开庭之名的现象,如在正式开庭之外,承办法官召集各方当事人一起进行询问、质证、对账、调解等并制作笔录,这一过程符合开庭审理对席、口头、直接的特征,在功能上也类似于开庭,但在审判组织、传唤方式、运作方式、场景等方面不同于正式的开庭。由于二审程序中完全通过“一步到庭”查清案情很多时候并不现实,而多次正式开庭又过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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