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权制度研究及其立法建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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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权制度研究及其立法建构(下)  (四)、亲权的停止、恢复、消灭  各国立法对亲权的停止、恢复制度多有规定,而亲权的消灭一般为学理上所归纳的制度,亲权的停止制度与消灭不同,在前者,具备一定条件尚可恢复。  一、亲权之停止  亲权的停止,又称为亲权的丧失或剥夺,是指父母滥用亲权,使子女人身或财产受到严重损害,法院依法宣告停止其亲权,并于该事由消失时依法宣告恢复其亲权的制度。  在各国亲属法上,均明确规定亲权停止之事由,瑞士民法第311条第一款规定,如其他保护措施无效或在此措施之初即显得很不得力,则监护监督官厅在下述情况下,可剥夺亲权:1当父母因无经验、患病、痼疾、

2、外出或有类似原因无力行使亲权时;2当父母不认真关心子女或严重违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时。因此,在瑞士法上,剥夺亲权的事由包括亲权行使不能及父母有过失两种情况。而在德国法,则根据亲权内容的不同分别规定其事由,依德国民法第1666条第一款、第二款,第1669条以及第1684条之规定,父母滥用子女身上照护权,忽视子女或有不名誉或不道德之行为,而危害子女之精神或身体之幸福,为剥夺子女身上照护权之原因;侵害子女受给养之权利或将来给养有受严重威胁之虞、不遵守监护法院关于财产管理上之命令,为剥夺财产管理权之原因。在日本民法上,当父或母滥用亲权或品行恶劣显著时,可宣告其亲权丧失,当

3、父母管理失当而危及子女财产时,则可宣告其财产管理权丧失。[15]在我国台湾地区,则概括性的以父母滥用对子女之权利作为法院宣告停止全部或一部亲权之事由。[16]可见,各国民法对亲权停止事由的规定存在着一定差异,如瑞士以亲权行使不能作为亲权停止事由,而德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则以之作为亲权移转之原因。并且,就各国民法所规定的事由来看,其自身并非全无商榷之处。如瑞士民法以不认真关心子女作为严重违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外另一独立事由,日本民法以品行恶劣作为滥用亲权外另一独立原因,事实上不论父或母品行恶劣,如母卖淫、父因盗窃而被判刑,均足以使亲子共同生活发生破绽,皆为亲权之滥用

4、,其独立是否具有合理性,还有进一步考虑的余地。但是,在父母有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子女利益等事由时应剥夺其亲权,这在各国法制上并无不同。  停止亲权之规定,必须由法院或有关官署做出,对此,各国之规定并不存在差异,但是,各国立法对于上述机构是否可以职权主动宣告停止亲权却有很大不同。有规定法院可依职权主动宣告者,如德国、瑞士;有规定只有经申请方可由法院做出宣告者,如日本、韩国、法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日本,亲权丧失宣告之请求,应由子女的亲属或检察官提出。而根据台湾民法第1090条之规定,滥用亲权父母的最近亲属或亲属会议可请求法院宣告停止亲权之一部或全部。  对于亲权停

5、止之范围,依不同的标准可分为绝对停止与相对停止、全部停止与部分停止,双方停止与一方停止等形态。绝对停止与相对停止是依停止所涉对象不同所作分类。所谓绝对停止,是指亲权对于一切未成年子女均停止,而所谓相对停止,即仅对于未成年子女中之一人或数人停止,而对于其他未成年子女并不停止。全部停止与部分停止是依所停止的亲权的内容所作的分类。部分停止可为身上照护权之停止,在前者,又可分为事实上照护权之停止与代理权同意权之停止,后者亦同。[17]因此,对于停止亲权所生效力而言,如果宣告一部停止的,仅生一部停止之效力。如日本民法第835条之规定,因行使亲权的父或母管理失当而危及子女财

6、产时,可宣告丧失管理权。如果一方亲权被停止的,由他方行使,如他方也被停止的,应为子女设置监护人。如果为绝对停止的,对于将来出生之子女,亦生效力。瑞士民法第311条第三款规定,剥夺亲权,如无明确相反规定的,包括此后出生的子女亦具有法律效力。再如澳门民法第1769条第三款规定,涉及全部子女之禁止,其效力延伸至在禁止宣告后出生之子女,但裁判另有所定者除外。如果是相对停止的,仅对于该有关子女发生效力。由于亲权丧失对于父母子女之间的直系血亲关系并无任何影响,父母仍有负担子女教养费用之义务。[18]同时可相互成为继承人。  二、亲权的恢复  亲权的恢复,是指当亲权停止的原因

7、消除时,亲权人的亲权可以恢复。此制度有利于亲权人改正过错,也有利于子女的抚养与教育。如日本民法第836条规定,前两条所定原因(宣告丧失亲权与管理权原因)消灭时,家庭法院因本人或其亲属的请求,可以撤销失权宣告。再如我国澳门民法第1770条规定,法院宣告之行使亲权之禁止,在导致禁止原因终止时须予终止。终止禁止之请求,须随时由检察院提出,亦得由父母在宣告禁止之判决确定时起一年后,或在不接纳终止请求之判决确定时起一年后提出。  三、亲权的消灭  亲权的消灭,可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亲权的绝对消灭是指亲权已无存在之必要。构成亲权绝对消灭的事由包括:1子女死亡;2子女成年

8、;3子女依法获得完全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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