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法中的前科报告制度

浅谈我国刑法中的前科报告制度

ID:9542552

大小:50.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5-03

浅谈我国刑法中的前科报告制度_第1页
浅谈我国刑法中的前科报告制度_第2页
浅谈我国刑法中的前科报告制度_第3页
资源描述:

《浅谈我国刑法中的前科报告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浅谈我国刑法中的前科报告制度  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受刑记录。此条是修订刑法新增加的,有的学者将此规定称为前科报告制度。之所以增加这一条,主要是鉴于一些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回归社会后,主观恶性仍然很深,在入伍或就业后仍有可能继续犯罪,而在以前的法律中并未规定这些人员在入伍或就业时应当如实报告受刑记录,有些接收单位对该人的一贯表现尤其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无从了解,从而不利于有关单位对这些人员及时采取教育、帮教措施,积极实现特别预防和一般预防,也不利于军队队伍的纯洁。  但该条规定的立法价

2、值何在,人们在理解本条规定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则值得研究。  一、前科报告的主体。根据本条的规定,前科报告的主体是“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依法受过刑事处罚”是指依照我国的刑事法律,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一般情况下,这种刑罚得到实际执行,但也有例外,就是依法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这种情况仍属于“依法受过刑事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人民法院决定免予刑罚处罚的,即定罪免刑的,不能认为是“受过刑事处罚” 

3、 ;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不予起诉的,也不在此之列。  值得探讨的问题是,这里的“依法受过刑事处罚”是否包括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且经过外国审判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第十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该条规定,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某行为人在国外因犯罪已经受过刑事处罚,我国法院考虑到其已受刑的事实,而对其免除处罚,那么,行为人是属于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呢?还是属于免除处罚从而是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呢

4、?这里涉及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问题。从刑法第十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刑法对外国的刑事判决采取的是基于国家主权原则的消极承认态度。问题就出于此,如果采取积极承认的态度,行为人已在外国受刑,本国予以承认,从而应认为“依法受过刑事处罚”;如果不承认,我国法院继续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并判处刑罚并执行之,则其执行完毕,也应认为符合“依法受过刑事处罚”。我国采取的恰恰是消极承认,这种消极承认其实就是一种不承认,对行为人是否免予处罚完全是我国法院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因此,从逻辑上讲,如果行为人已在外国受刑,我国法院考虑到事实情况而作出免除刑罚处罚的判决,则应认

5、为行为人未受刑罚处罚,因此,行为人就无前科报告的义务。  二、前科报告的时间。如实报告仅限于入伍和就业时,除此之外,行为人不再有此报告的义务。“入伍”是指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就业”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受刑后,参加任何各类工作,包括进入国家机关,各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等,即使是私有公司、企业也不例外。  三、前科报告的对象。根据本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应当向“有关单位”如实报告,有关单位是指具体负责接收自己参加工作、入伍的单位,至于具体向该单位的哪个部门,是向人事部门还是组织部门等,并不作要求。法律做

6、此规定,主要是便于用人单位掌握本单位职工的情况,便于安置工作及对有关人员开展帮助和教育。  四、前科报告的内容。根据本条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自己受过刑事处罚,并且要求如实报告。具体内容一般包括自己所犯的罪行,人民法院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刑罚期限,实际执行的期限,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减刑、假释等情形,是否在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实施新的犯罪而被法院实行数罪并罚的情形,等等。至于具体到何种程度,笔者认为,既然法律规定行为人负有此报告的义务,因此,如果有关单位主动问及,并详细询问了以上情况,则受刑人应当对此作出具体明确的回答;如果受刑人主动报告,而有关单位也

7、未具体问及,则受刑人一般报告其实施了某种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了何种刑罚就可以了。  五、前科报告的法律后果。这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一是受刑人如实报告的,应如何处理;一是如果受刑人不报告、隐瞒事实或者不如实报告,又当如何处理。对此本条未作规定,只是规定了受刑人应当如实报告,不得隐瞒。这也正是本条立法的败笔所在。因为,在刑法中,只有命令性规范而没有对相应的惩罚性后果作出规定的惩罚性规范,可以说是“无盾立法”,其立法的价值令人怀疑。因为,报告与不报告都不受处罚,报告者可能因单位种种因素之考虑而排除其入伍、就业机会,相反,不报告者却可能因隐瞒而能

8、够入伍、就业,即使后来被发现,大不了与报告者一样不就业或被剥夺入伍资格。此条缺乏惩罚性规定的后果之一便是有可能鼓励受刑人不报告,而这与立法的本意相去甚远。此其一。其二,如果受刑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