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司法不公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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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司法不公的原因及对策摘要公正,即公平与正义,是现代司法的永恒主题,它是司法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社会主体评价司法活动的基本标准。在我国的司法环境和司法现状中,司法不公是普遍存在的。十多年来,法院都在自上而下的为克服司法不公而加强自律,错案显著减少,但司法不公现象却依然没有叫停。本文对我国的司法不公现象形成的原因及对策进行简单探讨。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权司法独立随着社会改革开放领域的扩大,司法领域内也在进行着一场破除保守、封闭、不合时宜的旧体制,构建健全、开放、带有国际色彩特征新制度的改革运动。公正,即公平与正义,是现代司法的永恒主题,它是司法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社会主体评价司

2、法活动的基本标准。司法不公是司法体制的顽疾,也是各种复杂社会现象的表现,是多因一果,它既存在于政治法律领域,又根植于日常生活之中。十多年来,法院都在自上而下的为克服司法不公而加强自律,错案显著减少,但司法不公现象却依然没有叫停。在当事人反映突出的不公现象中,告状申诉无门、诉讼成本风险大、执行难、司法腐败等问题长久得不到解决。这其中,既有制度性因素和司法系统内因素,其存在又有思想文化根基。试图从司法力量内部或单一的外界来克服不公现象,都将是徒劳的。一、司法不公的异质文化背景中国传统崇尚“礼”与“刑”,出礼则入刑,礼又是高度伦理化和道德化的产物,还是“身份社会”的象征;在政治领域,农业社

3、会的实践和君主制的弊端产生了“官本位”思想,重实用主义;在行为意识领域,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奉行中庸之道。这都使整个社会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的私法不发达,人们之间“依规则之治”意识淡漠。良法之治,尤其是程序规则不是精神权威,公正只是人们头脑中美好、朴素的品格,由加之法律知识的欠缺,人们对各种法律现象的理解已经带上了主观价值判断的有色眼镜,依法作出的判决因不符合道德习惯,而成了不公正的裁判,正义已经被抽空,而不是近现代所指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同时,受“贱诉”思想的影响,人们不屑于诉讼,更厌烦卷入别人的纷争之中(如不愿出庭作证)。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自然

4、离不开每个公民的诚信参与,在西方国家,几乎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因为法院每个生效的判决都会自觉被履行(对生效裁判认为不公,可以通过合法的诉讼途径行使救济权)。法治社会中的公正含义背景,还要有良好的政治实践,确立宪法的至尊地位,使人们在不防碍他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在不断积累参与政治、社会生活民主管理的经验中,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舆论自由。现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事业逐步健全,人们的文化素质也日渐提高,对司法行为和诉讼结果能逐渐正确评价,私法领域的立法和实践也丰富起来,这都有利于人们对公正的全面理解,更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早日实现。二、司法不公的制度性因素及改革目前,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

5、各项社会事业都在努力发展和改革,司法改革也在其中。旧有的某些体制松动,社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利益关系得到调整。旧有矛盾解决的同时又会出现新的问题,改革会出现阵痛,有些改革由于历史的原因及缺乏经验,比较困难,造成了某些不公平现象。这些不公现象的解决,只有加快改革,并且改革中不以牺牲多数人的利益换取少数人的利益,经过一段时间新的体制建立起来后,才能彻底消除。导致司法不公的制度性因素在政治法律领域,从总体上来说是司法独立与司法受限、司法权软弱和滥用在制度式搏弈中造成的弊端。在我国司法独立是一项宪法原则,但目前司法权真正独立面临困境,尚未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改革方式。司法要做到不偏不倚,必须依

6、托司法独立,使司法过程尽可能没有牵拌,而目前的情况是无论法院还是法官在正常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都会受到外来力量的干预。地方各级法院人事、财政经费、组织关系都依赖当地政府和地方党委,地方领导、地方机关对个案的关注程度,足以给公正审判带来不应有的压力,容易造成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人为设置法律禁区。尤其是解决80%诉讼案件和社会矛盾的基层法院的司法环境不容乐观。司法独立首先要改革现时法院的人财物管理制度,争取司法系统的财政、人事独立。在人事改革中,目前省一级法院已基本统一了进入法院系统工作的条件和程序,开始实行定期的标准化考试。在财政经费改革方面,为保证办案经费的正常支出,可以通过立法,由

7、中央政府和最高司法机关联合核定年度经费指数,再由各级地方政府按本级年度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直接划拨,在达不到规定的指数时,即地方政府财政不足时,可由中央财政进行补充。这样就可以避免当司法机关和政府在某些案件的处理上唱反调时,地方财政机关像对待其它行政机关一样,对司法机关随意性的供给经费。在组织关系上,法院的院长均是党的领导干部,组织关系在地方,要服从地方的整体利益。在实践中,法院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来处理与各级党委、政府的关系,这制约了司法机关依据宪法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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