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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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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入世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之完善 论文关键词:WTO;司法审查制度;完善 论文摘要:司法审查是WTO法律框架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分析了司法审查与WTO的联系,认为我固司法审查制度必须完善,针对我固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提出一些完善之策。 入世给中国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司法审查制度,作为WTO法律架的一项重要内容,备受人们关注。入世无疑将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并将直接推动我国法治的进程。尽管近年来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就总体而言,仍很不完善,与WTO的要求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应如何加以完善,便是
2、本文的主旨所在。 一、司法审查与WTO的联系 司法审查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宣告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无效及对其他违法活动通过司法裁判予以纠正,从而切实维护宪法的实施,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它是WTO法律框架的重要内容。其与WTO的联系具体体现在: 1、司法审查是WTO高度法治化的重要体现。 WTO是具有高度法治化的组织和规则系统,其高度法治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1)WTO是以规则为基础的组织。即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为“宪法”或“宪章”,以其附属的各类协定等规范性文件为法律,构
3、成一套严密和完整的组织和规则系统。在这一规则体系中,司法审查是使得该规则切切实实落到实处的有力保障。(2)透明度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之一。透明度原则不仅要求成员方有效实施的有关贸易法令、条例、法规和一般援用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对它们熟悉;而且WTO还规定了对下级机关做出的决定由上级机关或其他成员进行复查(审查),履行通知义务,为其他成员对这些措施提供评论的机会。其中,对下级机关做出的决定由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进行复查,就包括了行政主审、仲裁裁决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作为终局性审查程序,其意义尤为重要。(3). 在这些协议中,主
4、要对司法审查的主体、对象、范围和内容作了规定。 从主体上看,只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限定了WTO成员的审查机关应是法院或法庭,而不可由仲裁机关或其他机构行使司法审查权。 从司法审查的对象来看,各协议具体规定略有不同。在<反倾销协议和<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其规定基本相同,其司法审查的对象都是做出有关事项决定的主管行政机关及做出复审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而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其司法审查对象则不仅要求司法当局对行政最终裁决进行审查,而且要求对一审法院的裁决进行审查,甚至还可延伸至有关法院做出的刑事判决,当然“无罪判决”则不在此等
5、司法审查之内。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其司法审查对象为各成员已做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 从司法审查的范围来看,在前三个WTO协议中,都明确规定有关行政当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当然的司法审查范围,而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则还应将抽象行政行为理解为受司法审查的范围。 2、中国入世议定书等法律文件对”司法审查”做出的承诺: 我国入世对“司法审查”做出的承诺主要有两项:(1)中国应当设立、指定和维持裁决机构、联系点和程序,以迅速审查1994年GATT第l0条第l项、GATS第6条和TRIPS协议有关条款所规定的与实施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机关相关的所
6、有行政行为。此种裁决机构应当是公正的,并独立于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而且,在该事项的结果上不得具有任何实质性的利益。(2)审查程序应当包含由受被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提起上诉的机会,且并不因此加重刑罚。也就是说,如果初次上诉权是向一个行政机关行使,那么无论如何应当给予其对该决定选择向司法机关提起上诉的机会,有关上诉的判决应当通知上诉人且应提供书面的判决理由,上诉人应当被告知继续上诉的任何权利。 基于上述依据,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1、在司法审查范围上,应查漏补缺。这即是说,清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已承诺而现行法律法规又
7、没有相关司法审查规定的领域,如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还没有相应的司法审查条款,急需补充;在司法审查范围规定过窄领域,扩大范围,使之与我国加入WTO议定书中的承诺相符合,如将行政终局决定、抽象性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除此之外,在司法审查的力度上应深化。如我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除法律审(包括程序问题)外,还应包括事实审。事实审并不是司法权的扩张,侵害行政权,而在于通过审查其认定事实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遵循证据规则等,来审查行政机关或行政行为是否遵循了法治要求。故而有些行政机关对司法审查心存疑虑是完全没必要的。 2、在司法独立方面,改革法院系统的领导体制。
8、首先,在经济上实行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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