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入世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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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入世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之完善  入世给中国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司法审查制度,作为WTO法律架的一项重要内容,备受人们关注。入世无疑将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并将直接推动我国法治的进程。尽管近年来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就总体而言,仍很不完善,与WTO的要求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应如何加以完善,便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一、司法审查与WTO的联系  司法审查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宣告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无效及对其他违法活动通过司法裁判予以纠正,从而切

2、实维护宪法的实施,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它是WTO法律框架的重要内容。其与WTO的联系具体体现在:  1、司法审查是WTO高度法治化的重要体现。  WTO是具有高度法治化的组织和规则系统,其高度法治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1)WTO是以规则为基础的组织。即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为“宪法”或“宪章”,以其附属的各类协定等规范性文件为法律,构成一套严密和完整的组织和规则系统。在这一规则体系中,司法审查是使得该规则切切实实落到实处的有力保障。(2)透明度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之一。透明度原则不仅要求成员方有效实施的有关贸易法令、条例、法规和一般援用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

3、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对它们熟悉;而且WTO还规定了对下级机关做出的决定由上级机关或其他成员进行复查(审查),履行通知义务,为其他成员对这些措施提供评论的机会。其中,对下级机关做出的决定由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进行复查,就包括了行政主审、仲裁裁决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作为终局性审查程序,其意义尤为重要。(3)wTo要求成员政府机构必须按照规则行事,特别是要依法行政,而通过司法审查,可以监督行政机关的执行法律行为,真正确保成员国依法行政。(4)成员国政府机构实施WTO规则及其相应的国内立法的行为,必须接受司法审查,且司法审查范围又是非常广泛的。  2、司法审查是W

4、TO规则具有较强约束力的重要保证。  法律作为可以强制实施的规范,行之有效的救济途径无疑是其最终落到实处的根本保证。而赋予当事人申诉权并以司法救济给予保障,是最基本的救济途径。国际条约同样如此。与一般的国际条约不同,WTO之所以能有效地约束成员国,其主要原因就在于WTO有较完整的救济制度,具有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机制。这主要体现在国际国内两个层面上。在国际层面上。WTO设有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其地位相当于国际贸易法院;在国内层面上,WTO规则对成员国内的诉权保护、程序公正和司法救济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WTO规则对成员国国内的司法审查提出了高标准要求,即通过强化

5、司法审查机关对行政行为的控制和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确保WTO规则在成员国内的有效实施,以个案审理和司法控制的途径,使WTO规则切实贯彻执行。  3、司法审查是防止滥用行政权力的基本救济途径。  WTO规则在性质上主要是“国际经济行政法”因为WTO规则约束的是成员国政府,而不是企业。它主要用于规范和处理成员国政府与贸易商(企业)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约束和规范成员国政府有关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行为的立法和行政管理活动,而不直接涉及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因此,与欧共体的司法审查制度不同,WTO法中的司法审查制度不是指WTO自身的司法审查制度,而是针对各成员国内的司法审查而言,即

6、:要求各成员根据有关的WTO协议建立或完善相应的司法审查秩序。它是一项必不可少的监督实施机制。正如WTO法律顾问Petersrnann教授所指出的:“法院的程序功能’在诸如经济和对外贸易法领域是特别重要的,因为在这些领域政府机关行使着广泛的裁量权,受到‘寻租’的利益集团的强大的政治压力,如授予补贴、限制竞争和在国内公民中再分配收益。如果没有‘个人对保护其权利的警觉’和分散的司法审查,就很难设想像关税法、反倾销法、政府采购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数量庞大的规定和日常行政决定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  由此可见,WTO作为多边贸易组织,从严格意义上讲,其规范的主要是成员国政府的行为。这

7、一特性,决定了司法审查制度必然成为WTO法律框架的题中之义,这不仅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防止滥用行政权力的基本救济途径。正因为如此,决定了我国入世的基本条件之一即是对完善司法审查制度进行承诺。故而,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不仅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我国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  司法审查制度起源于普通法系。在美国,司法审查的适用,其审查范围除了成文法明示或默示排除的行为、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国防外交行为、军队内部管理行为外,法院基本上可以对国会和总统所属的行政机关的所有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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