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演进与刑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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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演进与刑法修改  内容提要:刑法的制定源于社会的需要,刑法的修改也是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发展推动的结果。因此,适时修改刑法,根据客观需要合理界定罪与刑的范围,乃是各国刑事立法的重要内容。本文以德国为视角,在概述德国刑法修改概况的基础上,从刑法修改始终依从社会的客观需要、始终与刑事政策的变化相呼应,始终伴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三个方面对社会演进与刑法修改的关系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我国应当借鉴德国刑法修改中体现时代性、注重实用性、反映国际性和追求超前性的经验,并为不断完善我国刑事立法服务。  关键词:社会演进刑法修改德国  刑法的制定源于社会的需要,刑法的修

2、改也是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发展推动的结果。因此,适时修改刑法,根据客观需要合理界定罪与刑的范围,乃是各国刑事立法的重要内容。德国刑事立法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近百年来德国刑法的改革和修订也具有突出的代表性。正如德国学者盖尔华德?罗伯斯所言,德国刑法的历史就是欧洲刑法的历史。因此,以德国为视角,对社会演进与刑法的关系进行探讨,对于我们把握刑事法历史演变的脉搏,认识社会客观情势变化与刑法修改相互作用的规律,了解现代形势对刑法发展的客观要求,进而促进刑事立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一、概览  “刑法的历史是其从来就没有终结的历史”。的确,从

3、最初的日耳曼习惯法中的血亲复仇、偿付罚金,到国家意义上的刑罚权的出现与不断强化;从各城邦、公国相对独立的分散刑法到帝国范围内统一刑法的出现;从犯罪范围的变化、刑罚幅度的升迁到启蒙运动对刑法价值观的影响,每一个阶段,每一步发展,都深刻着刑法改革的印迹,都是客观要求推动的结果。应该说,远在1871年帝国刑法出现之前,德国刑法的改革已经相当广泛而深入,无论是中世纪时期的刑法,还是其后的卡罗林娜法典、巴伐利亚法典和普鲁士法典,在适应形势、不断变革方面都具有相当的特色。然而,由于篇幅和研究重心所限,本文不能一一详述。鉴于现行德国刑法典渊源于1871年5月15日的

4、德意志帝国刑法典,所以,本文以此为研究的出发点。  德意志帝国刑法典是在北德刑法典的基础上形成的。19世纪50—60年代,德意志的资本主义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并跃居世界领先地位。然而,从19世纪初延续下来的国家的分裂状况,严重阻碍着德意志资本主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所以,在1862年,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任命俾斯麦为宰相,开始了统一德国的进程。几经征战,普鲁士逐渐居于霸主地位,并于1867年建立了以自己为盟主的北德意志邦联。与政治上的统一进程相呼应,改变法律的分裂状况,制定一部统一的德意志刑法典的要求也日益迫切。虽然制定统一法典的努力因政治关系而多次受阻,但

5、政治上统一步伐的加快和制定统一的刑法典的必要性与有益性的推动,适用于北德联邦的刑法典终于在1870年5月25日通过。与此同时,普鲁士又在普法战争中战胜法国,并兼并了南方诸邦,从而促使统一的德意志帝国在1871年建立。同年5月15日,根据德意志宪法的精神,帝国颁布一项法律,宣布将《北德刑法典》作为《德意志帝国刑法典》。这样,德意志帝国刑法典正式确定下来。  由帝国刑法典的形成过程和产生背景所决定,帝国刑法典几乎从确立那天起就面临修改的客观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修改一直处于持续过程中。以社会发展历程作为主要参照,笔者将德国刑法修改分为四个阶段。  (一

6、)奠基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是从1871年至1918年。在这一阶段中,随着统一的德意志帝国的建立,适用于全帝国的刑法体系开始建构并逐渐形成。可以说,以后的德国刑法都是在此基础上运演和发展的。正因为如此,笔者将之称为奠基阶段。  统一的德意志帝国虽然在1871年1月在欧洲大陆崛起,但从德国长期处于松散状态的历史背景来说,真正实现政治、经济和法律的统一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就刑法而言,帝国刑法典是对北德刑法典的继承,而北德刑法典又是以普鲁士刑法为蓝本的。因此,帝国刑法典要在短时期内连续突破地域的限制而适用于全德范围,必然存在诸多不协调、不适应的方面。事实上,帝

7、国刑法典在各邦不同的生效时间从一个侧面表明了磨合与调整的重要性。另外,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也要求刑法典因应客观实际加以修改和调整。唯有如此,帝国刑法典才能化解适用过程中的矛盾,实现其作为统一刑法典的功能。可以说,从1871年到1912年,刑法的修改一直在进行,其中主要围绕三个方面:  1.犯罪范围的调整  社会关系的变化会导致犯罪的内容和犯罪的范围发生变化,因而,运用刑事法律手段适时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通过犯罪化或非犯罪化的方式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也就不可避免。帝国刑法典确立之初,这方面变化十分明显。当时刑法对犯罪范围的调整一是通过犯罪化的方式将新出

8、现的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如因1880年5月24日《高利贷法》的颁布,增加了与高利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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