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中罪行法定原则的演进与确立

中国刑法中罪行法定原则的演进与确立

ID:22150666

大小:51.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0-27

中国刑法中罪行法定原则的演进与确立_第1页
中国刑法中罪行法定原则的演进与确立_第2页
中国刑法中罪行法定原则的演进与确立_第3页
中国刑法中罪行法定原则的演进与确立_第4页
中国刑法中罪行法定原则的演进与确立_第5页
资源描述:

《中国刑法中罪行法定原则的演进与确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中国刑法中罪行法定原则的演进与确立罪刑法定是当今世界各国刑法中一项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则。所谓罪刑法定,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什么行为进行处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特质又决定了它是刑法基本原则之灵魂,是支配性原则,在刑法体系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一、中国古代刑法中的罪行法定原则对于中国古代是否存在罪行法定原则历来存在争议,各种观点归纳起来大致分两类:第一类是肯定说,即认为中国古代刑法中存在罪行法定原则。第二类是否定说,我也支持这种观点。而中国古代根本没有从保障人权限制公权的角度来认识罪行法定主义,偶尔在刑法的规定中体现了罪行法定主

2、义的表征,其目的也是伸张君权,抑制官权而不是加强对民权的保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晋藩在《中国刑法史新论》中写到:“在中国封建社会,尽管律文中有着一些类似于现代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但是没有也不可能形成罪行法定主义原则,尽管中国古代一些有远见卓识的思想家也提出了近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主张,如晋代刘颂主张:“断罪皆当以律令正文。若无此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皆不及,皆勿论。”但这一主张根本不可能为封建统治者所接受而上升为法律原则。二、罪刑法定原则发展的历史原因中国古代刑法无近代意义的罪刑法定原则存在的空间,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比附援引原则的存在。比附援引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是对立的、排斥的

3、,相反,比附援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却与近代意义的类推解释相一致,但较类推适用更为漫无限制。比附援引亦称为比况、比类、比例等,比附援引与类推适用有相近之处,但却是两种不同的解释适用方法,从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上看,比附援引直接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抗衡、相对立,而类推适用只是有限度地缩小了罪刑法定原则的作用,但并不是根本否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存在,二者形成原则和例外的关系。清末刑法改制的主持者沈家本本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主张及时立法,以调整新出现的社会关系以便更好地断罪处刑。而为保证罪刑法定原则的倡行,必须坚决杜绝临事无所适从,比附断案情况的发生。比附授引制度作为罪刑

4、法定原则的反动,是被法治国家所唾弃的,特别是日本刑法改制后,刑法近代化成功的范例,使清末刑法改制派更加认识到;中国社会的出路在于推行刑法改制,在于推行罪刑法定原则,在于推行废除比附援引之制。比附援引之制的废除扫清了罪刑法定原则实施道路上的障碍,更为重要的是,比附援引之制作为中国历代统治之惯例,至周有“上下比罪”时起到清末沿续了几千年,已成为中国法律传统的组成部分,已成为社会法律观念的一种。清末刑法改制废除了比附援引之制,可以说是剔除了中国法律传统中的糟粕成份,可以说是一种观念上的更新,而这种观念更新从一个侧面昭示了清末刑法改制的近代化进程,从而使清末刑法改制达到了形式上的圆满。之所以称其为形式

5、上的圆满,在于清末刑法改制在废除比附援引之制的同时,却给类推适用保留了生存空间。三、现代意义的罪行法定原则在中国刑法的确立现代意义的罪行法定原则在中国的确立清末政府为应对国家危机不得已进行了法律的现代化改革。制定了一系列的现代性法律其中包括《大清新刑律》,这是中国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刑法。清末刑法改制所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内涵更多涵盖的是西方融合的罪行法定原则。清末刑法改制受西方近代罪刑法定原则的影响,自然承袭了否定类推适用、刑不溯及既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则,但受国内刑法改制时社会背景的影响,清末刑法改制在吸纳这些思想时却大打折扣,表面上否定类推适用,实质是允许其存在;或者说,罪刑法定

6、原则在中国的确定只是形式上的、外在的,但正是这形式上、外在的方式使得罪刑法定原则首次登上中国刑法史的舞台并开启了中国刑法迈向近代化的大门。民国时期大致可以分为民初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前者指中华民国成立至1928年,后者自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民国初的罪行法定体现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其规定和欧美国家的规定相一致。但是北洋政府后来两次提出修正案,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特别法。这些刑事特别法使罪行法定原则受到很大的破坏,连实行罪行法定的前提即司法独立、审判独立、审判权由法院行使都受到了破坏。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罪行法定原则立法上保持了与北洋政府时期的一贯性,在宪法和刑

7、法中都有体现,但由于当时特定的历史政治背景以及南京国民政府所代表的阶级利益,罪行法定原则在一系列刑事特别法和司法实践中根本无法真正贯彻落实。新中国前期的罪行法定原则问题(新民主主义时期至1979年前)这一时期,在中国是不存在罪行法定的。新中国成立前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当时历史条件很复杂,社会一直动荡不安。根本没有条件进行系统的法制化建设。没有认真思考和规定罪行法定原则或许还是情有可原的。但在后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