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对放弃国籍者征收弃籍税的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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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析对放弃国籍者征收弃籍税的初步对放弃国籍者征收弃籍税的初步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对放弃国籍者征收弃籍税的初步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财产税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对放弃国籍者征收财产税在国外是个很普遍的财产税税种,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源之一。在中国当前每年有着大批国民放弃国籍并转移出大量资产的背景下,弃籍税的征收有着很强、很急迫的实践基础。在弃籍税的税法法理以及现实背景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开征弃籍税的具体倡议措施。  关键词:放弃国籍;财产税;弃籍税  :A:1673-291X(2010)24-0015-03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加入其他国家

2、国籍的人数逐渐增加,2007年已经达到3.2万人的规模。另外,从1978—2003年,中国教育部备案的各类出国留学人员已达70万200人,其中留学回国人员只有17万2800人,大多已经加入其他国家国籍。由于现在放弃国籍的成本比较低,一纸声明,甚至连声明都没有说放弃就放弃国籍了,大多数人根本不去部起码的退籍手续,更没有履行退籍义务。当前民间老百姓对明星、富人移居海外的愤慨大多缘于此。本文将主要探讨放弃国籍的税收义务履行的理由。  一、开征弃籍财产税的法理基础  对放弃国籍者征收的财产税简称为弃籍税,是指对于放弃国籍者就其于国内财产在转移出国境时征收的一种税,该税种本质是一种

3、财产税。弃籍税的研究目前仅出现在一些报刊的讨伐性杂文中,一些有识之士的博文中,在国内理论界专题研究还处于空白。  (一)弃籍税在国外的实施情况  弃籍财产税在西方发达国家是一种常规税种,该税种的立法意图主要是针对国内富裕人群,防止他们把财产转移到其他国家,至于穷人放弃国籍移民到其他国家则不在追究之列,典型的如美国。美国的国籍取得固然不容易,要放弃也不容易。特别是富人要想放弃美国国籍,必须要缴纳很重的弃籍财产税。这里本人仅翻译列出几点美国国籍法中的主要规定,(1)退出前连续五年,每年缴税127000美元(2005年,以后逐年增加,2006年增加到131000,2007年增加

4、到136000)或一次交纳两百万美元;(2)证明退出前连续五年合法纳税;(3)退出美国国籍的个人,退出国籍后在美国停留超过30天,或在美国工作超过60天,需要按照美国公民在国外获得收入的纳税法计算缴纳其在国外十年对应税(即要求非美国公民交纳十年所得税)。  不仅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等也有类似规定。而北欧福利国家瑞士出于保护福利的动机也在2007年开征了弃籍财产税,具体由乡镇征收以及使用,税率、起征点等也由地方确定。根据2006年5月,中南财经大学牵头、在武汉举办,来自英国、加拿大、韩国、日本、俄罗斯及国内90多名专家学者参加的“财产税理论与制度国际研讨会”信息,世界有

5、统计的178个国家地区中,开征弃籍财产税或者类似税收的有130多个国家地区。  (二)弃籍税的国内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下面简称《国籍法》)第3条“中国不实行双重国籍制度”,再根据第9条“中国公民加入其他国家国籍就意味着自动放弃了中国国籍”。由于“国籍法”是1980年出台,当时中国尚不存在大规模放弃国籍的现象,故对放弃国籍人员的国内财产转移出境没有明确的规定。中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时候,虽然已经提出了财产税的改革思路。事实上,由于中国国民总体上还不算富裕,而且20世纪90年代中国贫富差距也不大,故而十五年来,中国包括财产税在内的财产税类并没有太大的

6、进步。目前,中国只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房产税,而拥有的机器设备不纳税;个人自住的房屋不纳房产税;遗产的继承和财产的赠与都不须向国家纳税等。这样就造成现行的1994《税法》在财产税中沿袭了1980年《国籍法》的思路,也没有提到放弃国籍相关财产转移出境的税收理由。显然在当前公民放弃国籍日益增加的形势下,对放弃国籍者征收财产税则是一个不容回避也是刻不容缓的事情。它既牵涉到国家财源的理由,也是个社会正义的事情。  特别是当前财产税类并未能充分发挥组织收入、调节财产水平、公平财富的作用,而当前出国放弃国籍人员基本属于顶尖富裕群体,对于放弃国籍者而言,则是钻了财产税的空子,使他们能够

7、没有在国内承担任何财产税的义务下把财产转移出国境,造成财产税税源的大量流失。  近年来,在财产税类的选择性开征上探讨文章比较多,中国期刊X从2001—2008年就有400多篇论文,呼声主要集中在物业税以及遗产税上面,其中,前者的本质就是房产税的理由。由于物业税以及遗产税的开征涉及利益关系方比较复杂,而这两个税种所调整的对象均在国内,从国家的宏观角度看不存在国家财富灭失、转移等理由,所以急迫性远不如该税类中的放弃国籍者交纳财产税的理由。  (三)弃籍财产税是对环境资源消耗、行政福利享用等的补偿  公民的国内的财产如果不来自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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