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ipad商标争议之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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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析iPad商标争议之法律解读iPad商标争议之法律解读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iPad商标争议之法律解读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苹果公司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比如杨荣山虽为深圳  唯冠及台北唯冠之法定代表人,但其出具的iPad商标转让授权书乃是台北唯冠授权,而并未得到深圳唯冠授权,故其只能代表台北唯冠进行协议签订。而作为商标受让人的IP公司  和苹果公司在受让他人商标权的转让行为中,应尽高度注作用务来确定商标转让人是否有处分他人商标的授权,但I【摘要】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关于iPad商标权之争议广受关

2、注,不仅对簿公堂,在行政及其他方面也打起了战争,各经济学者均呼吁须关注商标权益理由,然解读iPad商标争  议须从法律角度入手,通过了解案情及背景,解读法院判决,对商标权、恶意抢注及商标侵权等进行法律解释,才能完iPad商标争议之法律解读由写论文的好帮手.zglent的公司(以下简称IP公司)。2010年4月,苹果公司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唯  冠,要求确认其为iPad商标在内地的专用权人。深圳中院判决驳回苹果公司诉讼请求,确认了深圳唯冠对iPad内地商标的所有权。随后,苹果公司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  ]二、双方争议法律剖析 

3、 苹果公司的商标权乃是从台北唯冠处收购,这是否就意味着,iPad商标的中国大陆地区商标权,仍在深圳唯冠手中?若是如此,案情应当很是清楚,又何来商标权属之纠纷呢  ?  查公开信息可知,1989年唯冠科技集团在台北创立,1997年以唯冠国际的名义在香港上市。深圳唯冠与台北唯冠均是香港唯冠国际的全资子公司。两公司虽同属香港唯冠的子  公司,却各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一方在未得到另一方许可的前提下,另一方的任何法律行为都属无权。[2]  而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有二,第一,台北唯冠与IP公司所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对深圳唯冠是否有拘束力;第二,商标转让协议中

4、所涉及的对iPad商标内地专有权的转让行为是否  构成对深圳唯冠的表见。[3]  首先,由于台北唯冠与深圳唯冠乃是不同的法人主体,而合同又具有相对性,因而IP公司与台北唯冠所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中所涉及到的iPad商标在内地的专有权转让,是属  于对第三人所拥有的权利之协议,若无深圳唯冠之授权或追认,对其并不具有约束力。而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签订转让协议,并且共同  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之后将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有权。[4]也即,未履行上述程序之前,商标受让人并不取得商标专

5、有权。苹果公司把  并不权属于台北唯冠的iPad内地商标权写到转让合同中,且认为IP公司的工作人员与hui_yuan之间的邮件[5]就足以证明深圳唯冠参与了该商标转让合同,其法律意识之薄弱,正  是今日商标战的祸根。[6]更何况其邮件证据却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因hui_yuan就算是深圳唯冠职员,其相关行为也应得深圳唯冠授权,这方面却无证据证明。  其次,关于表见的主张也无足够证据支持。所谓表见,本属无权,但因本人与无权人之间关系具有外表授权之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  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相同的法律效果。[

6、7]根据民法及合同法等相关认定规则,主张构成表见的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比如杨荣山虽为深圳  唯冠及台北唯冠之法定代表人,但其出具的iPad商标转让授权书乃是台北唯冠授权,而并未得到深圳唯冠授权,故其只能代表台北唯冠进行协议签订。而作为商标受让人的IP公司  和苹果公司在受让他人商标权的转让行为中,应尽高度注作用务来确定商标转让人是否有处分他人商标的授权,但IP公司却未尽其必要之审查义务。  因此,笔者从法律角度上出发认为法院的判决合法合理,因为只有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人才有权处分其商标,而IP公司却只与台北唯冠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就想达到受让其他

7、作为  独立法人的深圳唯冠手中的商标权的目的,这本身在法律上就充满了风险,结果会变得无法预测,本案纠纷的发生即印证了这一点。三、苹果公司于法律层面理由所在及启迪  那么,作为备受业界关注的商标案,除涉及到以上两大焦点以外,本案还有诸多法律要点及值得关注。梳理相关法律要点才能理解苹果公司在于深圳唯冠争议中之劣势所在。  (一)预防恶意抢注,培养法律意识  我国商标法采用注册取得原则,但仍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也即“恶意抢注”)。[8]  根据恶意抢注的构成要件,深圳唯冠早在2001年就注册iPad商标,当时苹

8、果公司还没有平板电脑一说,所以唯冠公司并不属于恶意抢注。因此,苹果公司就无法运用此项抗辩  主张其对iPad商标在内地的权利。  深圳唯冠并未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iPad商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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