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公平价值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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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垄断法的公平价值浅论  摘要:反垄断法所体现的公平是实质公平。本文在论述公平价值的内涵以及公平价值之所以是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之一的基础上,着重论述了公平价值在垄断企业与非垄断企业之间、垄断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以及公平价值与配置效率发生冲突时的协调与平衡。  关键词:反垄断法公平价值效率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2-324-02    一、问题的提出  2007年通过的《反垄断法》的第1条规定了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

2、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在该条文中,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则体现了对实质公平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实质公平价值给人们提出的问题主要在于:在垄断企业与非垄断企业之间,非垄断企业的利益是否需要给予特别保护?在垄断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消费者的利益是否需要给予特别保护?在公平价值与配置效率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  二、作为实现反垄断法目的手段的公平竞争  美国最高法院在其一个判决中指出了谢尔曼法的意义

3、,即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以美国为首的现代竞争法理论认为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笔者认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是反垄断法的手段或工具,也即公平竞争是实现发垄断法目的的工具。古典自由经济学的理论假设是公平自由竞争可以使得社会财富最大化,现实证明确实如此。但是,并不是任何情况下,公平竞争都可以使得消费者福利最大化。如果在自由竞争产生不经济的情况下,国家的选择是给垄断以合法化,所以才有国家垄

4、断、特许经营、垄断的豁免等等。反垄断法不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本身,而是为了公平竞争带了经济效果职称论文。  公平竞争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正竞争,即竞争主体应当公开地利用正当竞争手段进行竞争;二是平等竞争,即竞争主体地位平等,对竞争者的法律评价平等。作为我国反垄断法价值取向之一的公平竞争,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平竞争,即通过抑制微观之正当、公平的竞争以实现宏观的公平竞争。它强调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须对全社会的经济发展而不只是对个别人的特定利益承担义务。公正竞争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地位平等。就是参与市场

5、竞争的主体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在市场竞争中,无论所有制、企业规模、技术含量高低都应当一视同仁,禁止差别待遇。(2)机会均等。就是市场竞争的主体都有进入市场进行平等竞争的机会,任何一个竞争者都不会被偏爱或者歧视。(3)待遇平等。就是市场竞争的主体享受同等的市场待遇,不允许政府机关利用行政权力进行不正当干预,不允许在竞争过程中价格不平等、分配不平等、税收不平等。  赋予企业公平竞争权是公平竞争的前提,实质公平以形式公平为前提。形式公平不仅依靠反垄断法的保障,更依赖于政治体制的改革和整个法律制度的完善。

6、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实现形式公平的任务更加艰难和巨大。  三、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公平价值实质公平  公平是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可以分为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具体的法律制度因为其承担的社会功能和制定的目的不同,所体现的公平价值也不尽相同。  (一)一般意义上的公平  公平,从词语的角度看包含有正义和平等两重意思。正义是指人们追求社会生活公正合理的实质、质量和理想,是一种公平的意愿和承认他人的要求和需要的意愿,其实质是人的相互需要,相互尊重;平等是指人们的地位处于完全统一的标准和水平,不允许特权和凌驾大众之上的人

7、存在的要求和愿望,其实质是人的共存、相互承认和依赖。  亚里士多德将公平划分为分配的公平和平均的公平。所谓分配的公平是指,人们在既定的制度框架下,应该而且能够不受阻碍地凭自己的作为得到相应的分配和收获。平均的公平是指,在既定的分配之下,人们只应享有自己的应该得到的分配,而不能去侵夺他人。  (二)反垄断法中的公平实质公平  反垄断法所体现的公平是社会的公平,实质的公平,是相对形式公平而言的。反垄断法对那些形式上、表面上公平实质上不公平的情况加以矫正。保护自由、平等的机会、条件和作为整体的消费者福利,是反垄断法

8、体现实质公平价值的必然要求。反垄断法所体现的实质公平包括两方面内容:  第一,机会公平。传统民商法也以机会公平为价值取向,但它所体现的机会公平,是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假设条件。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主体之间的个别差别,尤其是在社会地位、经济实力等方面的实际差异,致使传统民商法以抽象人格平等为基础的公平体系,不再现实。为了提供真正的机会平等,社会必须对具有较少先天察赋的人和生来社会地位就不大有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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