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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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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的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法律机制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法律机制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法律机制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增资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制理解为投资人与公司之间的合同机制。 (二)民法视野下的增资扩股 这种视野的着眼点并非是投资协议的效力,而是增资扩股行为的效力。如在重庆梁农食品有限公司与张晓南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梁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张晓南投资款11万元未经股东会决议,其增摘要: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法律机制较为
2、复杂,包括形式上的合同机制以及实质上的公司组织机制与股东保护才几制。在合同法、民法视野下分析增资扩股,造成仅关注增资扩股的形式机制与法律效果而忽略实质机制与过程特点的后果,这些思路并不妥当。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影响了增资扩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有限公司具有回避法定程序、擅自增资扩股的冲动,应当在立法上予以改善,以回应有限公司的融资需求。 关键词:增资扩股;法律机制;形式机制;实质机制;立法改善 1000-2731(2012)02-0081-05 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扩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股权比例
3、和结构,提高公司资信度和竞争力,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增资扩股有三种方式:(1)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2)公司原股东增加出资;(3)新股东投资入股。其中第三种方式涵盖了前两种方式的内容和法律要求,最具有普遍作用。本文所研究的增资扩股的法律机制即是围绕新股东投资入股的方式展开。根据现行公司法第44条、35条、179条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新增资本,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设立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
4、关规定执行。然而在实务中,存在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以及原股东的优先认缴程序,擅自增资扩股的情形。我国公司法仅设置了增资扩股的构成要件,却缺少法律效果规则。法律界为了解决现实中发生的公司擅自增资扩股的理由,依不同的视野推理法律后果。这一过程也暗含了法律界对增资扩股法律机制的不同理解。 一、不同视野下的增资扩股法律机制 我国公司法理论界对公司擅自增资扩股的关注极少,而法律实务部门为了回应丰富多彩的实践,在公司法欠缺法律效果规定的情况下,将目光转向合同法或民法的一般规则。 (一)合同法视野下的增资扩股 这种视
5、野以分析投资协议的效力为起点,将增资扩股看作投资人和目标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关于公司擅自增资扩股时投资协议的效力,有三种观点: 1.投资协议有效如某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虽然投资人股协议所涉增资扩股事宜均未由B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B公司作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有权对外签订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亦未规定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才能对外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公司股东会最终是否能够通过增资扩股决议影响协议能否履行,但并不影响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2.投资协议无效 在株洲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明文股权
6、确认纠纷一案中,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上诉人株洲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未就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上诉人株洲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明文之间的入股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认定无效。 3.投资协议效力待定 有律师认为有限公司擅自与他人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是一个效力待定的合同。该合同在未经股东会追认前没有法律效力。如经股东会追认,该合同自然产生效力。 以上观点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考虑增资扩股协议的效力理由。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
7、定。投资协议有效的观点将公司法中增资扩股必须由股东会决议的规定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从而肯定投资协议的效力。投资协议无效的观点恰恰将该规定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从而否定投资协议的效力。投资协议效力待定的观点无异于将投资协议看作公司无权处分时所订立的合同。如果认为投资协议有效或效力待定,尚存在公司通过召开股东会和原股东放弃优先权而履行投资协议的空间。若认定投资协议无效,则发生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以上观点将增资扩股看作投资人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行为,因而将增资扩股的法律机制理解为投资人与公司之间的合同机制。
8、(二)民法视野下的增资扩股 这种视野的着眼点并非是投资协议的效力,而是增资扩股行为的效力。如在重庆梁农食品有限公司与张晓南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梁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张晓南投资款11万元未经股东会决议,其增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该判决的基础在于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这一民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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