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公司增资扩股问题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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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国有公司增资扩股问题的法律分析增资扩股是指公司基于筹集资金,扩大经营等目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资本总额。增资扩股是公司扩大经营规模,优化股权结构和比例,提供公司资信度和竞争力为目的。被增资公司的资本金,由被增资公司所有。办理程序1.股东会对增资扩股作出书面决议;2.董事会制定增资扩股方案;3.股东会或董事会对增资扩股方案作出决议;4.履行审批程序公司就增资扩股事宜向上集团公司及上级国资委申报批准。5.资产评估、审计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予以核准或备案;6、谈判磋商、签订增资扩股合同;7、缴纳出资;8、验资

2、;9、召开股东会增选董事、监事、修改章程,改组管理层;10、工商变更登记。关于国有公司增资扩股问题的法律分析增资扩股的程序相对简单,各股东按照《公司法》及国有公司增资扩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等相关程序即可。但是贵公司想通过增资扩股而不改变国有企业性质,恐怕难以规避:一、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必须经过四个步骤:1.股东会对增资扩股作出书面决议;2.董事会制定增资扩股方案;3.股东会或董事会对增资扩股方案作出决议;4.公司就增资扩股事宜向上集团公司及上级国资委申报批准.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定过程中,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应当委派股东代表行使表决权。如果增资幅度过大,使得非国

3、有股份超过总份额的50%,则可能会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

4、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

5、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三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

6、决定。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二十二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

7、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第三十九条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第四十条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法》((2005-10-7通过,6-1实施))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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