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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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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行政诉讼视角谈人性尊严的无漏洞权利救济 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突破了西方的传统人权概念,丰富和充实了人权内涵。第一次提出了普遍性的“人权”概念。将人权的主体确认为无差别的人,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确认了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从而突破了将人权仅仅理解为公民政治权利的概念,为广大劳动人民争取和维护自身权利开辟了新的领域。《世界人权宣言》作为第一个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提出了人权的基本内容和共同奋斗目标,为此后国际人权理论和实践提供了灵感的源泉和发展的基础,产生了深
2、远的影响。人权的价值、理想和目标是普遍的。所有人享有一切人权,是全人类努力追求实现的共同的目标。随之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维护人性尊严,保障人民权利已成为各国宪政的主要目标之一。几乎没有一种宪法不是以保障人权为主要目标的。 罗马法中有句谚语:“法律恒须规定救济,救济设于权利之后”。英国法有句谚语:“有权利而无救济,非权利也”。国家必须建立健全公民权利的救济制度才能真正把保障人性尊严的人权落实到实处。 无漏洞的权利救济就是指国家必须提供一种途径(或管道),使得所有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者均可获得权利保障
3、,使用国家所提供的权利救济途径,以实现其权利。国家所提供的权利救济途径必须是对于所有公民开放,无论公民的身分或职业,无论事件的属性与特质,只要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受到侵害,均可向国家请求保护。此种无漏洞的权利救济途径,应符合“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理,这是宪法所保障人民诉讼基本权利的最基本的要求。 争讼权的本质内容之一,就是任何具体的法律争议,国家应该提供广泛而完整的权利救济途径,此种权利救济途径必须是无漏洞的。 基于尊重“人性尊严”并为了贯彻保障平等权、诉讼权等宪法上基本要求,应赋予人民有接近、使用法
4、院,以请求司法救济的机会。此种请求司法救济机会的充分保障,意味着保障人民能容易向法院起诉而成为原告的同时,也保障任何人在不当被诉时,有充分应诉行使防御权的可能。唯有不断的致力于充实制度,以赋予人民有提起诉讼与应诉的机会,才能避免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成为有名无实。 以我国的行政诉讼与其先行程序为例:行政诉讼的先行程序是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对权利的行政救济制度。它是公民同政府打官司的一种方法,只是打官司的场所不在法院,而在行政机关。公民对行政
5、复议不服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对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 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统称为权利救济。权利救济的漏洞表现为:对某种争议规定不得提起争讼(复议和诉讼);公民要求权利救济的途径冗长极不便利,就是说请求救济的成本极高,一旦救济得以实现所得利益与成本相抵甚至是负效用;有救济途径但权利的实现不复存在,人们对艰难的救济途径,望而生畏,退却了、放弃了。正是这些漏洞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大大漏出,公民的人性尊严得不到保障。 无论是政府的文明执法还是民主法制的建设都对权利救济制度的漏洞提出亟待弥补的要求。以我国的行
6、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三种关系为例,一是选择先行关系,就是相对人可以选择先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诉讼程序;二是复议先行的关系,即相对人必须先请求行政复议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第三种就是直接诉讼,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还有《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不受理的案件包括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这些关系和规定直接影响着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效果。 权利救济途径也可以说是到法院的途径。人们厌倦了行政复议的无效率甚至副作用(这是因为行政体制所导致的一些行政机关本位主义、错误的政绩观以及素
7、质低下的公务员以权谋私和目前行政机关部分不合规不合法地处理问题很难使普通百姓的利益得到维护,而仅仅是趋炎附势)人们还是愿意和相信法院的。法院具有外在独立性与内在独立性,以裁判解决法律争议。法院能够精密地审查所有的公权力行为,普天下的人都有接近、使用法院,以请求司法救济的机会,这样才真的算是完整的无漏洞的权利救济。而要得到无漏洞的权利救助必须寻找无漏洞的权利救济途径。 无漏洞的权利救济途径应具备的功能:第一保障公民权利能顺利实现,第二能使国家法治功能贯彻实施;第三调整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权力与其相互间的关系
8、;第四维持公私利益的均衡;第五裁判各种诉讼,以期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如何使无漏洞的权利救济途径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换句话说也就是如何使公民得到无漏洞的权利救济途径,应当有一个便捷的通道。为了建立无漏洞权力救济通道应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量: 第一是把那些剥夺诉讼权利的规定视为违宪。由于先行程序而危害诉讼权的制度应该剔除,保证公民能够快捷地请求司法救济。 第二是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节制公权(国家权利,尤其是地方政府为突出政绩而滥于行使的国家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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