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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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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中权利救济请求制度研究蔡伟凤摘要:行政诉讼法两大立法目标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是现实案例中,很多时候是案件已经了结,但是当事人的纠纷并未真正得到解决。行政诉讼中原告处于弱势地位,在诉讼程序中是比较侧重保护原告。但是立法不太成熟,经济的发展,这部法律的实施越来越来显现出它的弊端。关键词:权利救济;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首先,针对起诉的审查原告只要证明四个要件,原告的诉讼请求中二、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思路及具体实施要克服的问题的权利救济往往不能得到准确的回应;其次,行政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一)在审查起诉条件的修改思路及解决的问题件,它
2、旨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中重在审被告,把诉讼请求原告对起诉条件的应当适当增加原告的权利要求,原告应当对自己放在一边,导致原告的权利救济往往得不到解决。最后,针对行政判决的具体权利受到不利影响后,要求法院对自己的具体损失做出怎样的回方式,是一种客观判决,过分强调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造成纠纷解应,这就存在一个问题,这一当事人的具体权利诉求是否应该是法院审决功能的弱化,在判决内容,也没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具体的判查原告起诉条件的必要条件之一。这一要求在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有些难决内容,没有实现当事人的权利诉求,百姓的救济实现不了,因此我国度,因为大部分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农民
3、,对于具体的权利诉求往往不行政诉讼法存在修改的必要。能准确表达若把这一条件作为起诉的必要条件。行政诉讼在百姓心中的定义就是民告官,正因为这样形成了政府与(;)在审理阶段的修改思路及解决问题法院的对抗,百姓与政府的博弈,行政诉讼是主观诉讼客观裁判,只审在审理过程中不仅应该审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对原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百姓的救济主张实现不了,诉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还的具体权利诉求进行审查,案件中原告的具体权利受到不利影响,有具是主张,根本就不予重视,只管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百姓的法律意体权利诉求,应在原告的举证责任增加对自己合法权利具体受到哪些不识越来越强,只好走上上访的路
4、径,这不仅造成我国现阶段上访的压利影响,要求法院解决哪些问题予以救济。这在实施上就会存在一个问力。题,这一举证责任若是都落在原告身上,这无疑是加重原告的举证责百姓的主张实现不了,就会照成政府、法院与群众的矛盾激化,随任。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百姓有了足够的能力与政府对抗,从微观因此,在这一问题上,原告只需证明自己具有权利,此种权利受到上没有真正解决纠纷,与当时立法是想违背的,从宏观上看百姓对通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自己哪些具体权利受到哪些损害即可。法院救济自己的权益失去信心,不利于司法制度的建设,不利于政府工1、审理过程中是否能进行调解的修改及解决的问题作的开展,不
5、利于国家的稳定。俗语说“一叶落知天下秋”,群众对司行政诉讼由于当事人双方不是平等主体,现行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的满意度已经成为制约行政诉讼制度继续发展的瓶颈。因此,要对当审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更多的是一些刚性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事人的权利诉求作出具体的回应更已经是大势所趋。的自主意识在诉讼中是不被重视的。在我国,除了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可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现有规定及缺陷以适用调解外,其它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在行政案件中原告主动(一)、起诉阶段的规定及缺陷撤诉更多情况是法官经过反复调解,动员可能败诉的行政机关对原告给行政诉诉讼中,原告相对于被告世处于弱势,对原告提起诉讼所
6、具予一定的赔偿或承诺,原告自愿撤诉,我国没有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备的条件也相当放宽要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原我们就把这种事实上调解称其为协商、协调或者庭外做工作等。告只要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2、裁判方式的修改思路及解决问题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人民法院均予以受理。行政诉讼中对于裁判方式的规定是刚性化的,这体现的是客观裁在行政诉讼中,重点是在审被告,并且只审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审理案件时不仅要审查被告是否在法律上负有义务及原具体行政行合法性,对于其他的诉求是不予审查。在很多现实案例中,原告要求撤为的合法
7、性,还要审查原告的具体权利诉求是否能成立、合法,如果成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这并不是原告的最终目的,也不是撤销具体行政立,则在做出具体判决的裁判时机成熟,就应该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行为就能解决矛盾纠纷,在审查起诉时,不对原告的具体权利诉求审为的同时,责令被告做出原告要求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是在裁判中对原告查,在审查起诉条件时已经忽略了当事人权利诉求,二者的往往是不同的具体权利予以保护。如果原告的具体权利诉求不能成立,则驳回原告的两条轨道,这是因为审查起诉条件的局限,造成对后面的审理和判决的具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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