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掠夺行为及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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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股东“掠夺”行为及其治理在我国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害行为极为严重。以深交所为例,2000年年报事后审查结果表明,已披露年报的516家公司中,存在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资产情况的公司有171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33.2%;存在为大股东担保情况的上市公司有155家,占30.1%,合计占公司总数的51.5%.从金额看,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资产总额达271.28亿元,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或股东下属公司或个人提供担保总金额达310.37亿元,分别占到相关上市公司净资产的13.5%和6.37%.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害行为在国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人们纷纷提出各种完善公司治

2、理结构,限制大股东行为的思路。治理之一:改变“一股独大”,形成多股制衡评价:?一股独大与大股东掠夺行为并无必然联系不少人认为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应归结于国有股一股独大。据统计,截至今年上半年,在1120家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占公司总股本50%以上的有890家,占全部公司总数近80%;持股份额占公司总股本超过75%的有63家,而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显著高于第二、三大股东。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高达44.86%,而第二大股东平均持股仅有8.22%.统计表明,第一股东为国家持股,占全部公司总数的65%;第一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占全部公司总数的

3、31%.由于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大股东控制了公司的大部分投票权,选举并控制公司的大多数董事,决定其他事项的投票结果,也就有了损害小股东的权益而使自己受益的能力。从而,有人认为控制大股东掠夺行为的首要思路是减持国有股,降低大股东持股比例。降低国有股比例固然有利于公司治理的改善,但是,这并不必然使大股东的掠夺行为受到足够的约束。有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行为及事实发生的公司,其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并没有高于其他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大股东掠夺行为也没有发生在“一股独大”表现最为突出的公司。其实,以大股东从上市公司“提款”1个亿为例,如果大股东持股75%

4、,大股东就要承担7500万的损失,大股东持股30%,就只须承担3000万的损失。何者对大股东更为有利也就一目了然了。案例1:?L公司曾创造了中国证券市场中几个第一:第一家国家股转让、第一家大股东股权拍卖。1994年到1999年,L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5.5%,低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平均持股比例。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从20.1%降到16.61%,远高于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平均的持股比例。也就是说,相对沪深两市平均水平而言,L公司股权结构较为满足“多股制衡”的条件。但是,1994年到1999年间,L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从总资产仅5.8亿元的L公司拿走了8.6

5、亿。“提款”的方法有:溢价购买大股东资产,上市公司为大股东的子公司贷款担保,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所持上市公司股权作质押向银行贷款。截止2000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其第一大股东及其子公司金额高达34857.64万元,数额已超过公司的净资产。2001年,L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的法人股被冻结并由于法院的强制执行,股权易主。案例2:Y公司上市后,虽然名义上第一大股东为当地国资办,但实际上国家股权已授权Y集团经营。2000年,仅有5.7亿总资产的Y公司对Y集团及子公司的应收款项达人民币10亿元,欠款期限均超过两年,Y公司按75%的比例计提坏帐准备7.6亿元。Y公

6、司负债高达14.9亿元,严重资不抵债,每股净资产-7.9元。Y集团受托经营的股权比例为29.3%,也低于44.86%的平均水平。改变一股独大局面的想法,事实上是希望通过分散股权来限制大股东的行为。现代公司的股权被大量的小股东持有,公司股权是分散的,这一学说源于1932年Berle?和Means的《现代公司和私人产权》。近年来,人们开始置疑现代公司股权分散的看法。事实上,即使是美国的大公司,股权也是相对集中的。其他发达国家的股权集中度较美国为高,如德国、日本、意大利。在发展中国家中,股权更为集中。Porta?和Shleifer研究了27个国家中大的上市公司

7、,考虑到各国公司规模大小不同,他们也研究一些较小的公司,以观察不同国家股权分散公司的普遍性,公司是否有实质的所有者。结果表明,股权分散的公司并不是普遍存在的现象。Porta?和Shleifer把公司分为:被广泛持股的公司和有终极所有者的公司。终极所有者有5种情况:家族或个人、国家,被广泛持股的金融机构、被广泛持股的公司和其他团体。在多数大公司中,控股股东是存在的,并且控股股东通常是家族的形式。没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控股股东控制权的行使受到其他大股东的监督。这就意味着持有大量股权的控股股东有激励和能力去推行有利于他们的战略,而这些战略是损害小股东利益的。Ho

8、ldemess和Sheehan分析了控股股东持有50%以上股权的公司,这样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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