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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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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行政法发展的“范式转换论”之商榷[摘 要] “范式转换论”研究方法的缺陷是:将适用于自然科学领域的“范式”方法用来分析中国行政法发展的理论问题,将行政法发展视为是一个“革命”的过程;它提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应以问题为定向,以公共利益为主导。行政法学研究应以公共利益为分析视角等观点是不符合行政法历史和现实发展趋势的。它仅仅对行政法本体论方面做些转变,就认为中国行政法体系实现了从国家行政范式向公共行政范式转换,显得过于草率和仓促。[关键词] 范式转换;商榷;体系;行政法21世纪中国行政法的发展问题,愈益频繁地受到
2、行政法学界的关注,已经或正在成为时下的主流话语①。在分析21世纪中国行政法发展问题的诸多理论中,笔者发现“范式转换论”②可谓是一道最为亮丽的风景线。其独到之处在于:不再拘泥于传统行政法的研究方法,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亦或其他比较方法和案例分析方法,而是“创造性”地运用了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范式”方法,提出了中国行政法发展问题上的一系列“新”的趋势———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不是“控权”、“管理”或“平衡”,而是以问题为定向,以制度化的方式促进公共利益为目标,行政的理念以公共行政替代国家行政,行政法
3、的分析视角以行政权力为中心,转变为以公共利益为中心等等。显然,这些新的研究方法和观点,对于繁荣和丰富我国行政法的发展理论是极为有益的,但是,笔者却不敢苟同为“范式转换论”所推崇的研究方法以及由此所得出的某些研究结论和运用的研究体系。一、对“范式转换论”的研究方法之商榷为“范式转换论”所尊崇的新的研究方法,就是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S·库恩创立的“范式”方法。何为“范式”,根据库恩的理解,它是指科学共同体在某一学科中所共有的理论背景、框架和传统。这种知识背景规定了他们的基本理论、观点和方法具有可通约性,从而形成为
4、该学科共同传统,并为该学科发展规定共同方向和历史路径。〔1〕(P292-294)新旧范式不断更替的目的在于促进科学进步,进步的实质乃是使科学理论与自然界趋于一致。“在这个过程中,它(科学理论)将愈来愈多的方面,以愈来愈多的精确性同自然界相匹配。”〔2〕(P266-267)笔者之所以对“范式转换论”运用“范式”方法分析中国行政法的发展的理论问题提出商榷性意见,是因为:(一)“范式转换论”抹煞“范式”方法适用的具体条件,将适用于自然科学的方法来分析作为社会科学的行政法,主张存在(实然)与当为(应然)简单合一,是不
5、可取的。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不论从提出“范式”这个命题、还是对其予以论证和说明,以及运用它去分析和解释具体的问题,都是仅针对自然科学领域内的社会现象的。〔3〕(P76)“范式转换论”现将这一方法挪用到作为社会科学的行政法内,并且来分析行政法的发展———如此宏大的理论问题,是否妥当?这其实涉及到19世纪以来发生的一场持久的方法论之战———自然科学的方法能否适用于社会科学或精神科学,也就是说存在与当为能否合一的问题?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其《逻辑体系》一书中不仅不承认精神科学有某种独立
6、的逻辑,相反却认为“作为一切经验科学基础的归纳方法在精神科学这个领域内也是唯一有效的方法”。〔4〕(P4)而德国著名哲学家、现代解释学之父狄尔泰则认为,自然科学是机械的,而人文科学是精神世界,人们是无法用自然科学因果解说法来认识精神世界的,建议人们用“理解”来代替自然规律方法。〔5〕(P114)德国另一位著名社会科学家马克斯·韦伯也指出:“社会文化生活的实在无论如何都不能从那些规律和因素中推演出来,凭空这些规律也无法使我们达到对于社会文体个体的认识。”〔6〕(P6)库恩的“范式”分析方法不同于纯粹的逻辑归纳法
7、———任何科学知识都是起源于经验,由个别经验通过概括就可以直接过渡到一般理论,而将人的因素、制度的因素、历史的因素引入科学,使科学发展突破逻辑主义的范围。可以说,这是库恩“范式”分析方法的主要贡献。但库恩“范式”方法仍试图使科学研究以“以愈来愈多的精确性同自然界相匹配”。如果说在自然科学领域通过范式不断更替确实能使自然科学理论趋于自然一致,但在社会科学领域,特别是行政法学上能否实现这一目标则不无疑问。这是因为自然科学的研究意义或目的是发现自然规律或秩序,存在与当为能够浑然一体,人们可以从应然命题推出实然命题,
8、但行政法学研究不仅仅是去发现行政法现象或事实,不是去寻找行政法现象间的机械式的因果关系,其意义或目的更多是被人为地设计的东西,存在与当为之间不可简单等同,应然命题与实然命题存在一定程度的紧张关系。18世纪英国哲学家休谟就认为存在与当为之间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7〕(P182)现代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成果表明,人们虽然已不再绝对否定自然科学中的归纳方法或经验事实的验证等方法来分析社会科学(包括法学),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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