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变化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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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重组变化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摘要: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准则的施行将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的影响,其中《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发生了较大变化,本文讨论债务重组准则的变化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关键词: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上市公司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重新修订的39项企业会计准则,这39项企业会计准则已经于2007年1月1日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推行。本次新会计准则的变革中,“债务重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对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损益披露、税收等都造成了一定影响。一.《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变化1.1总体变化《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改变现行的“一刀切”将由于债权

2、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而是恢复最初债务重组准则的原状(但规定限制条件),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1.2定义的变化新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旧准则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因此以下几种情况不适用于债务重组准则:(1)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或属于捐赠,使用其他准则;或重组债务未

3、发生账面价值的变动,不必进行会计处理。(2)企业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有关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特殊的会计准则。(3)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账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只有在让步的情况下才是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适用债务重组具体准则。1.3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新准则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合并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其他方式同旧准则,其实这种修改只是语言表达更加简洁。1.4会计处理的变化

4、新准则对于债务重组当事人双方分别进行了规定,对双方会计处理方法均进行了修改,下面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为例从债权人和债务人两方分别进行分析。1.4.1债务人新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出资产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比较旧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脱离了原来以账面价值作为记账基础、增值部分作为权益的思路。而转出资产原账面价值和现时公允价值之差作为资产转让收益处理,也是新准则的一大变化。1.4.2债权人新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

5、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2.1对会计处理的影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务的几项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作账务处理。例:某上市公司应付乙单位100万元销货款,早已逾期,经双方协商处理如下:60%的债务,以现金偿还20万元和一辆汽车抵偿35万元(该汽车账面原价60万元,已计提折旧15万元),豁免5万元;40%的债务延期一年并加付5%的利息。上述债务重组,重组后应付账款的未来应付金额为42万元(1

6、00×40%+100×40%×5%),账务处理为:①借:固定资产清理45累计折旧15贷:固定资产60②借:应付账款——乙100营业外支出7贷:现金20固定资产清理45应付账款——债务重组42这种处理方法不能体现60%和40%的重组协定,而且《债务重组》准则规定: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去支付的现金后的余额,先按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清偿进行处理,再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处理。对于60%部分:借:应付账款——乙60万元,营业外支出5万元;贷:现金20万元,固定

7、资产清理45万元。对于40%部分:由于未来应付金额42万元大于现在应付金额40万元(100×40%),故不能进行账务处理。这样处理,笔者认为更符合《准则》的相关规定。此外,债权人在债务重组时,应转销相应的坏账准备。对于全部立即清偿的债务重组,随着应收账款的全额转销,该笔应收账款所计提的坏账准备也应全额转销。然而,对于上例中部分以现金和非现金资产等立即清偿、部分延期清偿的债务重组,坏账准备是按各清偿方式清偿的比例转销?或者立即全额转销?或者全额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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