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股权评估实务中涉及的若干具体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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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转股权评估实务中涉及的若干具体问题探讨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57号令),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57号令第七条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属于非货币财产,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还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针对上述规定,公司如果要债权转股权,首先必须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现就债权转股权评估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两个问题作一些探讨

2、。一、委托方的确定理论上讲,委托方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在实务中,一方面由于债转股评估的目的是因债务人增资的需要,评估后续工作是为了验资,而验资的委托方是债务人,而且一般支付费用的也往往是被验资单位,另一方面因拟债转股的债权人可能会有很多个,故似应以委托方为债务人较为有利于操作。57号令第三条规定: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3、;(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根据上述债权种类的规定,后两种债权种类的债权人可能比较单一,而第一种债权种类的债权人可能会有很多个。实务中很多企业采用债转股的方式增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用货币增资的现金流,而公司运行所需资金在此前一般已按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实实在在以借款的形式投入。公司为了达到增资的目的而又要保持原来的控制权,维持原来的股权比例,往往会采用所有股东同比例增资,如果公司原来有多个股东,

4、那么债转股的债权人就会有多个。如果委托人为债权人,可能会由于多方委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而如果委托人为债务人,评估后续工作所需要采集的评估资料在债务人单位相对比较集中完整,比较容易取得,有利于双方沟通。另外,根据评估报告准则的规定,如果委托人为多个债权人,评估报告的表述也会比较繁琐。从上述几个方面考虑,笔者以为委托方为债务人比较适宜。二、评估方法的确定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技术方法的总称。运用市场法的基本前提是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

5、和公开市场上要有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根据57号令第三条规定,可以债转股的债权种类,第一种可以债转股的债权为“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由于各个公司所处的行业、经营状况等具体情况不同,这种合同之债具有明显的特定性,债权的差异性非常大,即使在现实中有交易的案例,也会存在诸多的特殊因素和偶然因素,缺乏形成活跃的公开市场的条件,很难找到可比的交易案例;第二种和第三种可以债转股的债权分别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和“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

6、债权”。这两种涉及司法的债权更是具有个别性,缺乏交易的动机和交易的市场条件。所以债转权的债权评估缺乏运用市场法的前提条件,不宜采用市场法。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它涉及到三个基本要素: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折现率和被评估资产取得预期收益的持续时间。运用收益法的前提条件是: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资产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57号令第三条规定的可以债转股的债权

7、种类表现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主要为应付借款、应付货款和应付职工薪酬,这三种债权形成时候的目的主要是获得利息、实现自己所经营产品的利润以及以自己的劳动换取报酬,作为企业整体资金的一部分,并不具备单独的产出能力和获利能力,难以用货币衡量其未来的预期收益和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另外,运用收益法评估中的重要参数“预期收益”是未来的收益,而不是历史收益或已实现的收益,未来拟评估的债权已转为股权,根据预期收益评估出的价值也将是股权的价值。因此,笔者以为,债转股的债权评估也不宜采用收益法。评估中的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

8、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已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运用成本法的前提条件是:被评估资产处于持续使用状态或被假设处于持续使用状态;应当具备可利用的历史条件;形成资产价值的耗费是必须的。就57号令第三条规定的可以债转股的债权种类来分析,首先,这三种债权即使转为股权,作为资产也处于持续使用状态或可被假设处于持续状态,因此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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