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工程涉税会计核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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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营工程涉税会计核算探讨自营工程,是指企业自行组织工程物资采购、自行组织施工人员施工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企业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本文主要讨论通过自营工程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最新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    一、自营工程购入为工程准备的设备、物资的核算    一般纳税企业购入工程所需的设备物资,如果验收入库,则按所支付的价款、包装费、运杂费等,通过“工程物资”科目核算,对增值税的处理通过“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工程领用时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如果购入工程所需的设备物资不需要验收入库而直接交付使用,则按所支付的价款、包装

2、费、运杂费等,直接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增值税通过“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按所支付的全部款项,贷记“银行存款”。在新增值税条例下,固定资产(工程物资)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就像购进原材料、存货等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样,能直接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增值税不再计入工程物资的成本,而是直接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  [例1]A企业(假设A企业为工业企业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为购建固定资产而购入工程所需的设备物资一批,取得增值税发票,价款为500000元,进项税额为85000元,包装费和运杂费为1000元,已验收

3、人库,全部款项通过银行支付。工程领用所购工程物资。则会计处理为:  (1)借:工程物资50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  贷:银行存款586000  (2)借:在建工程501000  贷:工程物资501000    二、自营工程领用外购生产用原材料等存货的核算    会计实务中新增值税条例下企业购入作为存货核算的原材料等,如用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则应按其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相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金—一直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笔者认为,这样处理

4、虽认可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可抵扣,也体现了2009年新增值税条例的全面转型改革之精髓,但在会计处理上有繁琐之嫌。本文认为,自营工程领用外购生产用原材料等存货时,按照材料实际成本转入“在建工程”科目,而材料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作处理,也无需转出。因为按照新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固定资产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就像购进原材料、存货等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样。因此,自营工程领用外购的工程(专用)物资和领用外购的原材料,二者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上已无区别,都属于能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2]A企业自建固定资产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3000元,增值税率17%,则会计处理为:  借:

5、在建工程3000  贷:原材料3000    三、自营工程领用本企业自产产品(商品)的核算    企业购建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时,会计核算上不作为销售处理,不确认收人,仍然按照成本转账。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和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非应税项目、对外投资、集体福利等行为,应视同销售,应按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到应纳增值税。因此,企业购建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时,按领用的商品成本及相关税费之和借记“在建工程”;按商品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按领用的商品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到的应纳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如果在建工程领用自产

6、产品为应税消费品时,还应计算缴纳消费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由于该会计处理未把企业的收入、成本和利润体现在利润表中,而所得税税法规定这类自产自用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应当作为计税收入,计算应税所得,故企业在年终计算所得税时,需要作所得税纳税调整。  [例3]A企业自营工程领用自产产品一批(应税消费品),库存商品成本为9000元,销售价格(计税价格)为10000元,增值税率17%,消费税率为5%。则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11200  贷:库存商品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500    四、自营工程出现剩余工程物资的核算 

7、   (1)剩余工程物资转作存货的核算。剩余工程物资改作生产使用的原材料等存货时,只需将工程物资的成本转出,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进项税额无需作转出处理。虽然工程物资改变了用途,但由于工程物资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比照存货处理,进项税额都不需转出。  [例4]A企业将一批剩余未使用工程物资转作生产的原材料使用,该批剩余工程物资买价4000元,对应的进项税额为680元。则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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