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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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补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政府补助会计是国际上非常关注的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英国、中国香港等均制定了专门准则对其进行规范。一直以来,我国对其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比较分散,理论严密性也较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发布实施,基本消除了我国政府补助会计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有利于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和对外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本文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进行有关探讨。一、目前我国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目前,我国的政府补助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财政拨款。(二)财政贴息。应注意的是,如果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

2、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这种情况下,受益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不得确认政府补助。(三)税收返还。(四)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这类业务在实务中发生较少,有时会存在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二、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一)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流程。(二)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举例。三、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的是企业所得税。(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

3、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此规定,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在计算所得税时,需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确认为当期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如例2。(二)如果企业接受的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按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成本最终均可从收益中得到补偿,比如接受的是固定资产则可通过折旧方式得到补偿;接受的是存货,则可通过计入产品成本等方式得到补偿。但税法上规定,企业接受政府非货币性资产补助的成本不得予以税前扣除,需在计算所得税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三)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

4、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后退和先征后返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四)对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于返还的当期直接调减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例2中的假设二,需调减当期应税所得50000元。(详文见《商业会计》2007年4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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