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差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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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差异比较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新基本规范)。新基本规范为上市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供了基础性、权威性指引,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对比旧基本规范,新基本规范在许多方面实现了较大的突破。本文拟就新旧基本规范之间的差异进行比较,以期加深对新基本规范的理解。  一、新旧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背景不同    (一)旧基本规范发布和实施的背景作为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以下简称新《会计法》)的配套规章,2000年6月22

2、日发布的老基本规范是深入贯彻新《会计法》,解决单位内部管理松弛、控制弱化的重要举措。它的发布实施,对于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新《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

3、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上述规定是新《会计法》的重要突破。旧基本规范发布和实施的重要制度背景是,作为新《会计法》的配套规章,通过严格的内部会计控制,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整顿和规范工作秩序,确保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效实施,从而深入贯彻新《会计法》。  (二)新基本规范发布和实施的背景新基本规范的发布和实施是国际国内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共同影响的结果。在制定背景上,与旧基本规范有着较明显的差异。新基本规范的出台是顺应国际资本市场环境变化的需要。安然、世通等财务舞弊和会计造假案件的发生,严重冲击了美国乃至国际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研究结果表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是导致企业

4、经营失败并最终铤而走险、欺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重要原因。国际资本市场对内部控制及其信息披露的强制措施,对我国境外上市企业以及准备到境外上市的企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为了适应上市地的监管要求,我国境外上市企业聘请海外机构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承担了巨大的直接遵循成本,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为降低已在或准备在境外上市公司的遵循成本,保障“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借鉴国际上主流的内部控制理论与实践,健全与完善我国内部控制规范,实现内部控制规范的国际趋同已成为当务之急。另一方面,发布和实施新基本规范也是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与国外一些国家相似,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方面

5、同样存在问题。许多企业管理松弛、内控弱化、风险频发,资产流失、营私舞弊、损失浪费等问题比较突出。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内部控制,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出原则要求,财政部随即连续制定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7项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审计署、国资委、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以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也从不同角度对加强内部控制提出明确要求。    二、新旧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力度不同    (一)制定主体与适用范围不同旧基本规范是由财政部制定颁布的,而新基本规范则是由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并发布的。在制

6、定主体上,新基本规范更具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更利于有效实施。在适用范围上,旧基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而新基本规范则适用于我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小企业和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新基本规范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2008年5月22日新基本规范的印发通知中,明确规定新基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对比新旧基本规范,可以看出在实施范围上,新基本规范更加突出重点,强调对国民经济和资本市场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的规范,这不仅是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的体现,也是对基本规范能

7、得到有效实施的考虑。  (二)监督措施不同为了保证得以有效实施,新基本规范在监督措施方面作出了相对旧基本规范更有力更具体的规定。最突出表现在,新基本规范要求执行基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如新基本规范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第十条规定,“接受企业委托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

8、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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