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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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概述(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涵义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涵义,从不同的主体来讲,有的学者认为:“指在证券市场上借助各种金融工具向公众筹集资金的公司及其相关的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以完整、及时、准确的方式向所有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地披露与该筹资行为及其持续性身份相关的信息。”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还应该包括“证券经营主体信息披露,主要指证券公司经营和财务信息的公开,包括对客户的公开和对社会公众的公开两个层面;管理者监视标准公开,即市场监管者应当订立一个合理的标准作为监视的准

2、绳,并将其公开,取信于民,也使投资者知道何时开始减速或刹车。”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定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证券发行、流通等诸环节中,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完整、及时、准确的方式将所发行证券的相关信息完全、准确、及时地向所有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地披露,以供证券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的法律制度。(二)国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1、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证券法最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始于英国。英国于1844年制定的《公司法》首创了现代意义的公开说明书披露

3、制度,提出要求公司募股筹集资金必须提交公开说明书,公开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经理人员履历等有关资料。在以后,英国的《公司法》又进一步完善了公开说明书的内容,废除契约公开的办法,规定公司所有董事都必须在公开说明书上签名,并且须公开董事的最低认股额、发起人的报酬、承销人的佣金等。2、日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日本的证券交易法对发行有价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做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规定了有价证券募集或销售的申报书。根据日本主权交易法第5条规定,发行价额或销售价额超过1亿日元的有价证券的募集或销售,发

4、行需向大藏省提出申报,并提请三份申报书。该申报书的内容包括该公司的目的、商号以及资本和与资本有关的事项、该公司的营业及经营管理状况和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其他由大藏省令规定的保护公益和投资者利益所必须的、适当的事项。第二,规定了有价证券报告书制度。日本证券交易法第24条规定,在大藏省令规定范围内的有价证券发行公司,每一事业年度必须于该事业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大藏大臣提出三份有价证券报告书,内容包括该公司的目的、商号以及资本和与出资有关的事项、该公司的营业及经营管理状况和其他有关事业内容的重要事项、关于该公司高级职员的事项、关于

5、发行的有价证券的事项及其他为保护公益和投资者利益所必要且适当的、由大藏省规定的事项,此外,提出有价证券报告书的公司,其事业年度为一年,还需向大藏大臣提出中期报告书,报告书内容与有价证券报告基本相同,当其向国外进行募集或销售时,还需向大藏大臣提出载有内容的临时报告书。3、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国有关证券立法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做了较详细的规定。美国证监会无权在实质问题上批准或不批准某个公司证券的发行,它的主要权限仅仅限于决定注册陈述和将要传给潜在投资者的招股说明书所包含的信息是否充分和准确。因此,初次发行的披露主要是

6、公开发行公司的发行注册书、和其他有关的附件。美国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对于定期披露制度,注册公司在证券发行后,每年仍需定期向证券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的主管机关提供有关本公司营业及财务状况的报告和报表资料,公司若有重大情况必须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这些报告应分送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公会等处做投资的参考。临时披露制度弥补定期披露的不足,是以能提供给投资者投资判断的资料为前期。美国法规定,如果公司证券价格或交易量发生异常变动时,或者市场上出线不利于公司的流言,或者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线的信息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

7、影响时,公司有义务予以调查并立即对该信息做出公开澄清,而且应将事件的全部情况立即通知证券主管机关和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规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一项很重要的制度,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制。我国在1993年就制定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在中国首创信息披露制度。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并必须记载16项重要事项。此后,中国证监会依据该条例的规定,发布了一系列

8、关于信息披露的规章,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并制定了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建立了较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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